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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9 生效日期: 2009-10-19
发布部门: 湖北省旅游局
发布文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旅游局(委):
  今年7月以来,全省各级旅游部门根据国家旅游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要求和省旅游局工作部署,大力开展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前一阶段的工作成果,进一步推进全省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宗教旅游场所的管理。各市州旅游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在宗教旅游景区开展规范燃香活动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强拉游客烧香许愿、骗取钱财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指导宗教旅游场所建立和落实香烛明火、消防安全、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明确燃香点必须设专人管理,禁止烧高香、成把烧香和在殿堂内等禁火区烧香。在燃香点设置倡导文明和环保的宣传标识、安全警示牌、防火标志和消防指示牌。
  二、进一步规范旅游团队燃香活动。各地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进行规范、文明燃香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行社、导游人员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胁迫、诱导、欺骗游客烧香许愿、捐款捐物,谋取不当利益。旅行社将宗教旅游景区列入旅游团队行程的,必须事先告知游客,并在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补充条款或行程表中载明具体内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擅自在旅游行程中增加涉及宗教旅游景区的游览和燃香活动。对胁迫、诱导、欺骗游客烧香许愿、捐款捐物,谋取不当利益的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各地旅游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进一步加强国民旅游文明素质教育。各地旅游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文明燃香的意义、内容和方式,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引导游客、进香群众和当地居民明确“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是公民应尽义务,使文明燃香逐步成为游客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
湖北省旅游局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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