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列》和《清远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市档案馆对市直单位1999年前的到期档案进行接收,请各单位做好移交档案的工作。为保证接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范围
1、市直副处以上单位1999年前永久、长期的文书档案及部分专业档案(专业档案的接收由市档案局定向通知)。
2、2008年前已撤销的市直副处以上机关单位的档案
3、市直副处以上单位公开出版或内部发行的各种文件汇编,统计资料、年鉴、文史资料等有关书籍、资料。
4、各单位受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获得市一级荣誉的奖牌、奖杯及公务活动、对外交往活动中接受馈赠的有收藏价值的纪念品等。
二、接收时间
2009年11月2日至11月20日,各单位具体接收移交档案的时间见附表。
三、接收要求
1、凡有移交档案任务的单位,必经按照《清远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和《清远市直单位移交档案时间安排》的要求,认真做好移交档案工作,按时移交档案。
2、凡移交进馆的档案必须符合收集完整、规范整理的质量要求。文书档案统一使用A4文书档案硬盒,所有档案封面及目录的填写要准确规范、整齐美观、便于查找。移交档案时须同时附移交档案清册,如有缺卷缺号情况的要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名的情况说明。
3、各单位在移交进馆(含已进馆)的档案同时须移交档案电子版目录并注明软件系统。
4、还没报送2008年前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单位也要与档案一并移交。
四、接收档案的地点:市机关1号楼负一层西边,清远市档案馆管理科。联系电话:3382235、3368410
广东省清远市档案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