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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26 生效日期: 2009-10-2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苏卫办监督〔2009〕9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145号),为切实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健康权益和社会和谐安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依法履行职责。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4号),切实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结合卫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大生活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及时受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投诉举报,并积极稳妥处置,全力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严格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江苏省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苏卫监督﹝2009﹞11号),组织对辖区内各类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消毒、水质检测、突发饮用水污染应急措施、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等情况,确保按计划如期完成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供水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消除饮用水污染隐患。同时,要督促供水单位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规范自身的卫生管理,保证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各地要加大对集中式供水出厂水和二次供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频次。要根据当地水源情况和存在的环境污染危险,合理地将铅、汞、镉、铬(Ⅵ)、砷等重金属、微生物、重点有机污染物纳入监测范围。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和全国爱卫办、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全爱卫办﹝2009﹞5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工作。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
  四、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能力建设。《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效实施对于提高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1号)所规定的标准指标实施期限,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快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所需监督检测能力的建设,不断完善监督检测设施、设备,充实专业检测队伍力量,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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