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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29 生效日期: 2009-10-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绍市发改价〔2009〕86号
市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市文物管理局、市建设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水利局、绍兴吼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09)2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区各游览参观点票价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市区各游览参观点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门票价格优惠或减免政策。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一律免购门票。对儿童、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宗教人士、归侨等优惠或减免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儿童公园在“六一”儿童节对儿童免票。
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绍兴市区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涉及收费的游览参观点包括大禹陵、周恩来祖居及纪念馆、秋瑾故居、蔡元培故居、兰亭、沈园、大通学堂、徐锡麟故居、青藤书屋、东湖风景区等。
  三、各游览参观点要按照“价格服务进景区”要求,公示各类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游览参观点内表演、娱乐项目价格及其他服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原《绍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绍兴市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计价[2004]4号)、《绍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绍市计价[2004]10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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