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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查处城乡建设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5 生效日期: 2009-11-05
发布部门: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凉府办发〔2009〕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加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巩固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抓好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目前,我州部分县市城镇周边村民违反城乡建设规划、景区建设规划、交通道路建设规划,非法占用耕地乱修滥建、挖塘养鱼,出租(承租)、承包、以租代征、私自非法出卖土地等问题十分突出,许多群众群体性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使我州项目用地报批工作非常被动。各县市、州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抓好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规范土地管理。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
  (一)县市人民政府工作责任。一要进一步明确保护耕地是县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责任,明确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由政府组织规划、发改、监察、国土资源、法院、公安、建设、农业、水利、畜牧、交通、旅游、乡(镇)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从严查处非法占用耕地乱修滥建等土地违法行为。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违法修建房屋和在农村违法购买宅基地、房屋的必须加重处理,应给予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令》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土地违法案件该立案查处的坚决立案查处,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罚款的坚决罚款,该处分的坚决处分到位,该移送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后和“双保行动”期间顶风作案人员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并公开曝光。三是定期听取相关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巡查情况报告,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耕地保护形势及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情况。四是对有人为阻力而难以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依法查处。其中,属城乡建设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行为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在接到规划等相关部门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限期拆除,消除隐患,防止土地违法案件进一步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是督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清理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情况,保证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无违法批地行为,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无违法用地。
  (二)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一是对土地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或接到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限期拆除,确保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无违法批地和默许违法用地行为,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无违法用地。二是建立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属城镇、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上报县市规划建设部门;属交通道路规划内的违法用地行为上报县市交通部门;属旅游景区规划内的违法用地行为上报旅游部门;属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报告林业部门;属违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报告农业部门。
  (三)国土资源部门责任:一是建立向本级政府报告制度。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情况,及时报告重大案件和因受到阻力而难以查处的案件,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二是自发现土地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立即改正,符合立案标准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三是查实违法用地事实后,按职责划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其中,属城市、镇规划区内和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2个工作日内分别告知同级规划建设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查处。四是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依法应当给予责任人处分,但本部门无权处理,应属监察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五是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案件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如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应在移送时一并告知受理案件机关。六是主动向有关单位汇报,争取支持。
  (四)规划建设部门责任:一是制止和查处城市、镇规划区内和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停止建设,符合立案标准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5个工作日内责令行为人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二是建立告知制度。查实违法用地建设事实后,按职责分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落实相应责任。其中,属城市、镇规划区外或乡、村规划区外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2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查处。三是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四是州规划建设局对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将情况上报州人民政府。五是要建立与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工作机制,城乡建设、道路、重点项目、各类园区等规划一经批准应抄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以便形成共管联动的工作合力。
  (五)监察部门责任:一是建立向本级政府报告制度。会同同级国土、组织人事部门,定期报告本辖区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二是建立土地违法案件督办制度。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实行联合督办。三是对土地违法案件中的责任人进行查处。
  (六)公安机关责任:一是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对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自接收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二是积极参与涉嫌犯罪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和配合查处工作,特别要对以暴力手段阻挠和抗法的行为人及时依法予以惩处。
  (七)有关职能部门责任:对没有合法土地用地手续或接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需要查处的相关告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对已实施行政许可的,予以清理撤销。
  (八)金融机构及公用企业责任:对没有合法土地用地手续或接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需要查处的相关告知后,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不得发放贷款,不得供电、供水、供气。
  三、加强督查督办,严格责任追究
  一是州政府成立督查组,从10月30日起至12月30日,集中2个月时间,对各县市辖区内违反城乡建设规划、景区建设规划、交通道路建设规划,非法占用耕地乱修滥建行为情况进行督查。二是对不履行本通知确定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未落实查处任务的,督察组将视情节轻重提请州政府、州监察部门或人事任免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给予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县市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通报批评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改正的;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土地违法严重,被国家、省确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重点督办案件的;因土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当年国土资源管理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停止受理该地区当年农用地转用申请报件。
  四、作好城乡建设、景区建设、道路交通建设规划,依法管理土地
  各县市、各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彝区三房改造、藏区牧民新村建设,做好城乡建设规划、景区建设规划和交通道路建设规划工作。要科学布局,集中划定村民建房中心或建房点,认真组织,全面清理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情况,专门单列安排村民建房用地计划指标并抓紧组织审批,高度重视和及时解决村民建房用地问题。要坚持疏堵结合,充分运用规划引导单位特别是农村村民依法用地,“一手抓疏导,一手抓打击”,努力从源头上有效制止村民私自非法出卖土地、乱修滥建等突出问题。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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