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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北京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6 生效日期: 2009-11-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发布文号: 京广发[2009]283号
北京市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相关网站:
  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要求,为了更好地推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我局落实《广电总局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9]73号)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任何网站和个人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以下简称《许可证》),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持有《许可证》擅自开展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该项服务业务。
  二、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北京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核和视听节目监管工作。
  三、对于目前正在《许可证》申报过程中的已经开展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和《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报程序》有关申请《许可证》基本条件的,可以继续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列明的申报程序,通过市广电局向广电总局申请补办《许可证》。广电总局受理补办《许可证》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20日。由于对申请材料的审核需要一定程序和时限,因此,我局受理补办《许可证》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有关要求和申请《许可证》基本条件和申报程序可登陆国家广电总局网站//www.sarft.gov.cn/查询。请各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抓紧时间来我局办理申报手续,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对于不能达到申办《许可证》条件的网站,请即日起,立即停止擅自开办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五、《许可证》申请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乐 85012244
  张斌 85012293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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