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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1 生效日期: 1995-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工[1995]1417号
 
 
市属有关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建设,支持我市宣传文化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和财政部财文字〔1995〕314号《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市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现将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北京市市属宣传文化企业1994年一1997年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所得税入市级库并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部分,全部纳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所属的个别市级预算外宣传文化企业需要纳入的,由市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立案审批。 
  宣传文化企业是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的单位,主要包括:电影发行、放映;图书出版、发行;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行业。宣传文化部门兴办的从事物质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属于宣传文化企业其上交的所得税部分因下列原因缴纳的所得税,财政部门在纳入专项资金时一律予以扣除: 
  1.财政大检查被查出的利润中上交所得税部分; 
  2.企业捐赠支出超出规定比例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3.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4.企业开支的职工福利费超过规定标准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5.其他违反财政、财务、税收制度规定须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二)由于增值税集中返还难以操作,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另行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支出; 
  (三)原建立的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和书店危旧网点改造资金的结余部分; 
  (四)专项资金存款利息及专项资金借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1.专项资金属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重点用于宣传文化工作的宏观调控”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搞平均主义”的原则。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讲究经济效益。对投资少、效益好、资金回收快的项目,要优先安排,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 
  3.专项资金按照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安排使用。无偿使用主要用于党和国家提倡的重大题材影片、重点纪录片、科教片、儿童片、美术片的摄制资助;重点图书和专业学术著作出版的困难补助及优秀图书奖励等;有偿使用一般用于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书店网点建设、企业技术改造等临时性资金不足的借款。无偿拨付的资金作为国家投入资金;有偿使用的还款来源为企业的各种留用资金或事业单位的收支结余。 
  4.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本规定使用的范围以外的支出。特别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等支出。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1.专项资金的拨款、借款和归还,一律采取银行转帐结算。 
  2.1994年至1997年,市财政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安排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建立专户。 
  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委宣传部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财政帐户。每年,市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用款进度计划,将资金分次划拨至“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财政帐户,市委宣传部按年度计划分次划拨至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3.专项资金借款,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与用款单位签订合同书。借款期限一般为1年。在借款期内,按年率3%收取资金占用费。 
  4.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不按照规定使用借款,挪用、不用、挤占专项资金及逾期不还的,资金借出部门有权催交,收回借款,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专项资金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费由市委宣传部按期收回,并及时转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财政帐户。 
  每月5日前,市委宣传部应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月报表报市财政局。 
  四、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 
  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每年初申请年度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市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后,财政部门下达支出预算,并根据批准后的用款计划进度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各用款单位于年度终了将款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效果报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 
  五、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扣减下一年度拨款或借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纪律责任。 
  六、各区县应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比照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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