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6 生效日期: 2009-11-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浙财教字〔2009〕24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推动我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健康发展,省财政设立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并制订了《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务必在2009年11月16日前通过“教科文信息管理平台(//www.czjkw.net)”完成今年的项目申报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民工就业子女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的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两为主)政策,推动我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健康发展,省财政设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向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较多、条件薄弱的公办学校倾斜。对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的民办学校,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的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主要用于学校基础设施改造、教学设备购置,不得用于人员开支、学校运转、归还债务等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学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学校;
  (二)学校在校生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占10%以上;
  (三)以往年度省财政安排的各类教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能及时完成项目建设并按要求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财务管理规范。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一)专项资金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学校,均可按照本办法申报专项资金补助。
  (二)学校申报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建设内容、项目预算、建设期限。
  (三)市县财政部门对学校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科文信息管理平台”报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各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人数和项目申报情况,审核确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和项目预算。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人数,以通过“教科文信息管理平台”上报的上年末各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生数为准。
  第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安排的教学设备购置类支出,实行政府采购;基础设施改造类支出,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
  第九条 建立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资金、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市县,省财政厅在下一年安排专项资金时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专项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