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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7 生效日期: 2009-11-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9〕240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利工程供水(含转供水)水资源费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32元/立方米,上调0.22元/立方米。自备井水资源费由2.00元/立方米调整为2.3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68元/立方米,上调0.18元/立方米。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为继续鼓励再生水使用,再生水价格保持1.00元/立方米的标准不变。使用再生水免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二)本次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农业和环境用水。
  (三)调整后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见附件1。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 户
调整前销售价格
调整后销售价格
行政事业
5.40
5.80
工商业
5.60
6.21
(统一为工商企业用水)
宾馆、饭店、餐饮业
6.10
洗车业、纯净水业
41.50
61.68
洗浴业
61.50
81.68

  注:自备井用水按照调整后的同类用水价格执行。
  附件2:北京市非居民用水分类价格细则
  一、执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 
  (二)部队用水;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二、执行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工商企业、服务业用水; 
  (二)宾馆、旅店、招待所、饭店、餐饮业用水; 
  (三)娱乐业用水:指独立装表计费的歌舞厅、康乐场所、美容美发等; 
  (四)营业性写字楼用水(出售给个人居住的除外); 
  (五)临时施工用水。 
  三、执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纯净水生产企业用水; 
  (二)洗车业用水; 
  (三)洗浴业用水:包括独立装表计费的宾馆、饭店、康体中心、商务会馆等附设的营业性洗浴。 
  四、其他用水 
  其他用水:以上三种用水之外的所有非居民用水,均执行工商企业用水的价格标准。 
  五、因施工、占压等责任造成公共供水管道漏失水量的计价按临时施工用水计收。 
  六、凡不同用水性质共用一块水表计量的混用水户,应主动同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而混用水的用户,供水单位按从高适用的原则收取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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