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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3 生效日期: 2009-11-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优化融资服务环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和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中小服[2009]70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现就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范围
  除省属单位设立担保机构可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外,其它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和变更融资性担保机构,均属本通知规定的许可范围。
  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的专业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为自然人、法人在金融机构的贷款融资、票据融资及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融资活动提供担保和再担保。
  二、设立
  (一)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
  3、发起人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三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精通担保业务;有3名以上熟悉担保业务的专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科学的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
  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6、符合国家、省、市对担保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机构,按国家关于合资企业、独资企业设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批后,再按本通知规定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
  2、基本情况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
  4、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验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
  5、法定代表人和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内部部门设置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6、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7、出资比例最大的2位发起人近两年经营业绩和财务信用情况;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相关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变更
  (一)审批事项: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组织形式;
  5、变更法定代表人;
  6、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增加注册资本的条件:
  1、1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申请前6个月月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基本情况表;
  3、最近1年完整年度的经营情况和信用评级报告;
  4、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变更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变更注册资本还需提交:验资报告、最近2个季度担保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对账单等)。
  四、审批程序
  (一)设立担保机构,应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开发区管理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正式行文报市发改委;材料完备的,市发改委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将行文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二)经省中小企业局审批同意后,担保机构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业务规范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须全额实缴。在经营存续期间,担保机构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
  (二)担保机构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业,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房地产投资、境外担保业务和外币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三)担保机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不低于实收资本70%的货币资金可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国家重点企业债券及银行理财产品等。收取企业的保证金应存入银行专户,不得挪作他用,保证金收取额不得超过存出保证金的30%。
  (四)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l%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六、监督管理
  (一)担保机构应定期向区县、开发区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业务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每年一季度报送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由市发改委汇总全市担保机构统计情况并报省中小企业局。
  (二)担保机构须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真实信息。对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违规操作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核实,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营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是在国家相关办法出台之前,为推进全市担保体系建设,解决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困难,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而施行的过渡办法。过渡期内的审批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机构。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设立的担保机构,必须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规范,整改后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以申请变更;已设立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未正常开展担保业务(申请前6个月月均在保责任余额低于注册资本的2倍)的担保机构,需要审批的,按设立的有关要求办理,并提交设立以来的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银行对账单等)。
  (三)各区县、开发区要认真做好行政许可的审核把关和日常监管工作。
  (四)本通知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原宁发改财金字[2009]731号文等有关文件若存在与本通知冲突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ΟΟ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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