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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维护交通运输行业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7 生效日期: 2009-11-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电〔2009〕3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有关规定,我省已及时调整了成品油价格。为缓解成品油价格调整对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影响,严格控制连锁反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价格一律不作调整。各地要坚决落实国家的规定,确保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稳定。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客运的调研,认真分析农村客运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省政府有关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意见,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积极为当地政府当好参谋,确保农村客运正常运行。
  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可采取调整出租车运输价格或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方式进行疏导,在此之前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方式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油价变动等因素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早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油价运价联动方案,合理调整油价联动点,以适应油价变动,减轻经营者负担。
  三、各地要根据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和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从严制定市内跨县(市、区)公路客运价格调整方案。同时要继续加大减免政府规费工作力度,减轻经营者负担。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按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9)121号)规定疏导价格矛盾。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完善对困难群体的价格补贴机制,综合考虑油价调整和市场物价变动情况,认真做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
  五、积极配合财政等部门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中央财政将按既定补贴机制给予补贴。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保持交通运输市场稳定。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交通运输价格、涉及相关交通运输行业各项收费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成品油供应、价格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擅自提高成品油批发、零售价格,强制搭售其他商品等行为。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物价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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