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贵州省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7 生效日期: 1997-10-27
发布部门: 贵州省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签发许可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查处的责任。 
 
 
第二章 道路挖掘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地点、道路类型、面积、工期、平面图); 
  (二)施工设计方案;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市城管委每周定期牵头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开联合办公会,研究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凡申请单位手续完备、资金落实的,联合办公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八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道路占用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因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向城市道路挖掘审批部门申报计划: 
  (一)挖掘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须于预定工期6个月前申报计划; 
  (二)挖掘面积1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的,须于预定工期3个月前申报计划; 
  (三)挖掘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须于开工前15日申报计划。 

    第十条   煤气、供水、供电、电信等专业管线单位因紧急抢险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及时告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并在24小时(节假日顺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组织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 道路挖掘施工的管理与监察 
 

    第十二条   道路挖掘施工中的废土和废料应当定点堆放并控制堆放面积,及时回填或者清运,保持环境清洁,不得阻碍行人或车辆通行。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两端应当设置醒目施工标志,沿管线围栏、围场施工应当留出人行通道,夜间悬挂红灯,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   水泥路、沥青路的破掘开挖必须划线切割。埋设管线设施,挖掘开槽工程及横穿道路挖掘,必须在保证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进行。严禁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拌合混凝土和砂浆。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应当指派专人现场负责施工管理。施工现场应有挖掘许可证件(复印件)备查。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挖掘经批准后,市城管委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执行特殊公务时,可指令暂停道路挖掘施工,工期顺延。施工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施工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回填夯实管道沟槽、废土清运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尽快恢复路面,500平方米以上的15日内恢复,500平方米以下的10日内恢复。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停止挖掘,承担恢复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挖掘,每挖掘一个点(处)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挖掘20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挖掘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处以8000元以上到1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挖掘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挖掘施工现场两端竖立施工标志或者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 
  (二)挖掘施工中的废土和废料未按规定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 
  (三)紧急抢修各种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手续的; 
  (四)挖掘水泥路、沥青路不划线切割的; 
  (五)挖掘单位不指派专人到现场负责施工管理的; 
  (六)因特殊情况需暂停施工,挖掘单位不按有关部门通知执行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完成施工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阻碍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时间完成路面恢复的,由市城管委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二十六条   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