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22 生效日期: 2009-10-22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发明电[2009]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经过前一阶段各级卫生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扩大流感监测网络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截至2009年第40周(10月5日-10月11日),全国98%的哨点医院报告了流感样病例数据,92%的网络实验室已开展检测工作。但当前各地流感监测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特别是多数具备能力的网络实验室仅开展了季节性流感病毒的分离鉴定,而尚未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工作,且不能及时向国家流感中心寄送毒株,影响了对甲型H1N1流感病毒抗原性和基因特性的监测工作。

  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学监测,及时发现病毒抗原性、基因特性、致病性和耐药性变异并作出预警,对于制订流感大流行的应对策略、调整防控措施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流感病毒监测工作科学、有效开展,在继续做好季节性流感病毒分离工作的基础上,对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原开展季节性流感病毒分离鉴定的63家国家级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见附件)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分离培养和鉴定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9]120号)的有关要求,对申请的实验室进行评估论证,对于符合要求的,应指定其开展病毒分离培养活动。以上工作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一周内完成。

  对63家网络实验室所对应的哨点医院采集的流感样病例标本,可先采用核酸检测的方法进行筛查,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继续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也可直接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

  对医疗机构或其他实验室送检的疑似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标本,应先采用病毒核酸检测方法进行型别和亚型鉴定,检测阳性的再进行病毒分离;其他网络实验室送检的疑似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核酸检测阳性标本,可直接进行病毒分离。

  二、开展病毒分离鉴定工作的网络实验室要及时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所国家流感中心寄送所有血凝(HA)滴度≥8的甲型H1N1流感和季节性流感毒株。毒株寄送应在标本采集后1个月内完成。所有实验室检测时发现的无法鉴定型别或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应在48小时内寄送国家流感中心进行深入分析。

  三、尚不具备病毒分离鉴定条件的网络实验室继续采用核酸检测方法对哨点医院的流感样病例标本进行检测;核酸检测阳性的疑似甲型H1N1流感重症和死亡病例标本要及时送至本省(区、市)开展病毒分离鉴定工作的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早具备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能力。

  四、有基因测序能力的网络实验室,应开展甲型H1N1流感和季节性流感病毒的基因测序工作。测序工作应在标本采集后6周内完成,并将测序结果及时报告国家流感中心。

  附件:原有63家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名单(略)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