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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快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核发工作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23 生效日期: 2009-11-23
发布部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文号: 残联【2009】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 32号)和中国残联《关于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做好残疾人参保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15号)要求,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做好农村残疾人参保的相关工作,为保证在新农保试点工作中残疾人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第二代残疾人证是残疾人参加新农保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唯一合法性凭证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唯一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自2008年开始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突破了第一代残疾人证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客观局限性,进一步提高了残疾人基础信息和残疾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是残疾人享受各项权益和各种服务的合法证明,也是残疾人在参加新农保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凭证。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同意在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中添加二代残疾人证号、残疾类别、残疾级别等相关数据项,在新农保试点工作中,录入残疾人信息以及是否为重度残疾时,将通过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进行验证。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进行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核发工作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残联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执行。新农保工作关系到众多农村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在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核发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坚决杜绝办理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人情证,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的情况发生。
  三、关于明确新农保中重度残疾人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和中国残联《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9)10号),明确定义了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中国残联《关于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做好残疾人参保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15号)中也明确指出,新农保试点工作中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四、加快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确保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如期进行
  日前,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首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农保试点名单已下达地方,各地残联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联系,明确试点县。
  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9)10号)要求,各地残联在推动各地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核发工作的同时,要特别重视今明两年即将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核发工作,要确保于2009年底前新农保试点县(市)全部完成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核发工作,对于一些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有困难的试点县,省残联要负责给予技术、资金的支持,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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