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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01 生效日期: 2009-09-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 〔2009〕1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政府参事选聘工作,加强政府参事管理,保障政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政府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是主管政府参事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参事选聘工作。

  第三条 省政府参事实行聘任制,由省长聘任,原则上每年选聘一次,每次选聘人数不超过参事控制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省政府参事应当主要从本省经济社会活动中有影响、有造诣的人士中选聘。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应多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

  第五条 省政府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道德高尚、学识渊博、阅历丰富,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省政府参事选聘对象的具体要求:

  (一)参事首聘年龄一般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3周岁。

  (二)具有五年以上专业技术正高级职称(经济、统计、审计、会计等部分专业系列除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获省部级人文社会一等奖。

  2.现任国家行业协会理事或省行业协会副会长以上职务。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4.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省级劳模”称号。

  5.主持和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三)确有专长和造诣的党内正厅级领导干部。

  (四)未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省政府参事的选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推荐。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向省政府参事室推荐政府参事人选。

  (二)遴选。省政府参事室依照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政府参事任职条件和参政咨询工作对参事年龄、专业的要求,省政府参事控制数,年度聘任参事计划,拟定考察对象。遴选工作必须坚持以非中共人士为主体;民主、公开、平等、择优;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民主集中制等原则。

  (三)考察。省政府参事室采取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座谈、发函询问、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考察内容一般包括德、能、勤、绩、廉,参政咨询能力,健康状况等。

  (四)审核。省政府参事室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政府参事拟聘人选。其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征求省委统战部意见、省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征求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呈报省政府审批。

  (五)聘任。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发文聘任,省长签发聘书。

  第八条 省政府参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

  (二)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我省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其他重要文件文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五)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六)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政府参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然离任,由省政府参事室向离任参事所在单位出具参事离任通知。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任期3年,只能续聘一次。参事室按年度计划和季度指标对参事的工作质量和任务进行考核。

  第十条 聘任参事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的,占用省政府参事控制数,由原单位按其职级落实相关福利待遇;人事关系在企事业单位的,其聘任期间保留原级别及专业技术职称,但不占原单位职数。

  第十一条 省政府参事受聘期间,因年龄、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参事的,由参事室报请省政府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参事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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