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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0 生效日期: 2009-10-10
发布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08]24号)精神,提升我市学前教育整体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0至6岁是人一生中大脑发育最快的时期,是教育投资效率最高的阶段,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人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但是学前教育是目前我市教育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学前教育办学体系不完善,保障机制不健全,教师队伍不稳定且总体素质不高,人民群众对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呼声强烈。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发展学前教育作为高标准普及15年基础教育、建设教育强市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温州、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切实解决当前学前教育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真正确立学前教育的基础性地位和公益性质,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扩大优质资源,积极推进城乡均衡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好入园“、“入好园“的需求,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到2012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7%以上,其中农村达到92%以上;每个建制镇(街道)至少办好一所公办幼儿园,各乡镇都有一所规范的中心幼儿园;幼儿园办园条件和质量全面改善,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逐步扩大,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招生覆盖面达到85%以上;全市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其中大专以上达60%;学龄前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指导,基本形成以社区为依托,以学前教育机构为中心,面向广大幼儿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至2020年,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所有幼儿园均达到办园标准,使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三)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方基础教育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出生及人口流动趋势,科学预测,确定规模,合理布局。依托县(市)域总体规划,2010年上半年各县(市、区)要完成学前教育的布点规划。抓住新农村建设的契机,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为目标,整合资源,优化结构,统筹城乡均衡发展,统筹公办民办协调发展,切实提高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与建设的科学性,加快改善学前教育办园条件,进一步完善以公办为示范、民办为主体的多元化办园体制,不断满足多样化的社会需求。

  二、强化职责,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系

  (四)明确学前教育职责分工。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原则,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市本级要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统筹管理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幼儿园建设规划、征地、周边环境治理等,扶持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办、民办幼儿园发展。教育、发改、财政、人事(编办)、卫生、民政、建设、规划、房管、劳动保障、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办发[2003]13号文要求,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

  (五)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要坚持政府举办为主,社会力量兴办为补充。乡镇政府要切实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所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为乡镇中心幼儿园配备公办幼儿教师事业编制;对举办中心幼儿园有困难的乡镇,要给予必要的帮助。中小学校网布局调整或迁建后闲置的校舍,必须首先考虑幼儿园的办园需要,按符合学前教育和安全要求改建成中心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是农村学前教育管理网络中的重要节点,要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全乡镇幼儿园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并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或教学点。

  (六)完善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各地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时,应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2]64号)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1033-2007)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建设区的住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用地。公建配套幼儿园建设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幼儿园产权登记手续,举办主体必须是政府或部门,并要按照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采取全额拨款、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形式举办。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将配套幼儿园以出租、委托、承包等形式交付其他组织和个人承办,已出租、委托、承包的,由当地政府牵头限期收回。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对公建配套幼儿园的监管,加大经费投入,配备人员编制。对于引入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实行合作办园的,举办单位须选派人员参与教学与管理,招生应首先满足本住宅区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并按公办幼儿园等级收费标准收费。

  (七)坚持多元化办园体制。各地在办好和发展公办幼儿园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举办幼儿园。坚持“公建民办“、“民办公助“等办园体制改革。稳妥推进集团化办园,大力推行“名园加新园“、“名园加弱园“、“名园加农园“、“名园加民园“的集团办园模式。鼓励优质幼儿园利用既有资源和社会声誉,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形式放大优质教育效应。进一步落实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制度,引导并扶持城乡之间、不同园所之间建立发展共同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活动,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三、加大投入,确保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八)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到2012年,区(市)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力争达到6%以上,县力争达到3%以上,并做到逐步提高。从2009年开始要制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在学前教育事业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到2012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三分之一以上,用于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500万,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全市学前教育的发展。主要用于达标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等级幼儿园奖励,低收费规范幼儿园(班)经费补助,幼儿园教师培训等。各县(市、区)财政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和扶持优秀民办幼儿园发展、幼儿园升等奖励和特殊困难儿童的入园教育资助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要根据上级的奖励、补助,安排足够的配套经费,用于举办公办镇中心幼儿园和改善村幼儿园办园条件。

  (九)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公办幼儿园和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按生均教育成本与办园等级确定收费标准,实行收费许可的制度。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并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收费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办幼儿园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8]151号)要求向地税部门领取票据,实行税务登记,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所收经费要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落实政策,加快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十)严格按编制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公办幼儿园办园规模,按照省定标准核定编制,配齐配足教师并实行全员聘用制。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每所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至少2名公办教师的支持。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实行自主聘用、合同管理。建立政策导向机制,吸引优秀毕业生从事学前教育事业。

  (十一)建立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对幼儿园教师给予注册登记,并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等提供制度保障。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上岗证的教师,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

  (十二)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综合素质。健全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依托全日制高等师范院校加大培养力度;在全市中等专业学校中扶植办学基础好的学前教育专业,鼓励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要将幼儿园教师在职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教育范畴,有计划、分层次地实施幼儿园教师培训规划。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提高培训;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园长上岗培训和教师在职培训;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幼儿园保健人员、保育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名园长、名教师、省特级教师的培养,开展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宿将和骨干教师的评选工作。鼓励幼儿园教师积极参加进修学习,取得高一层次学前教育专业学历。

  五、大力扶持,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十三)积极鼓励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办学。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等方面享有中小学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投入力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和体现公益性、普惠性的原则,建立对民办幼儿园以奖代补机制。教育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和公办幼儿园教师充实到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任教或作为学前教育辅导员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建立对民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免费培训制度,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良好且比较稳定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税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房屋租赁综合税费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公共事业部门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保证民办幼儿园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

  (十四)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同等待遇。各地要按照事业单位性质为符合温政办[2008]111号文规定要求的民办幼儿园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并创造条件依照公办幼儿园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使民办幼儿园教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所需费用除由幼儿园和教师个人参照公办幼儿园缴纳比例标准分别承担外,当地政府要给予应缴保险费总额35%的补助。民办幼儿园要按《劳动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标准。

  六、加强管理,全面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十五)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健全学前教育管理网络,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配足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员,学区要配备1名学前教育管理人员,乡镇中心幼儿园至少要配备1名学前教育辅导员,分别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十六)严格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举办幼儿园必须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编制机构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对拒绝申办相关手续或不符合基本办园标准又不及时整改擅自招生的,由各级政府组织教育、民政、卫生、安全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处理。

  (十七)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各地对幼儿园安全工作要在思想上十分重视、制度上严格执行、管理上规范到位、物质上提供保障。幼儿园应就近招生,原则上不跨乡镇招生,不用车辆接送幼儿入园。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食堂建设应按照《温州市学校食堂量化等级考核办法》达到C级(含)以上标准。严禁幼儿园食堂利用服务性收费谋取利益。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做好幼儿园的消防工作,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幼儿园,应责令其停止招生和办园,真正做到“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幼儿园要制定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习,确保幼儿园消防安全。切实做好幼儿园房屋安全、设施安全、传染病防控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公安、教育、建设、规划、卫生、文化、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联合行动,维护幼儿园治安、安全、交通、卫生的良好秩序,努力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十八)规范学前教育办园行为。要认真贯彻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各类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要积极向广大家长宣传科学的学前教育理念,提高家长对学前教育的正确认识。要防止和抵制“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学前教育渗透,防止将小学的教育内容向幼儿园前移。要抵制各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商业活动和伪科学行为进入幼儿园。教育部门 要加强对各类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十九)加强等级幼儿园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做好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等级评定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把等级评定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幼儿成长、教师发展、质量提高上,关注幼儿终生有益发展的因素和幼儿园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工作。教育部门每年对各等级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和保教质量进行抽查和督导,并将督查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同时要每两年重新审核一次辖区内等级幼儿园。

  (二十)加强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将学前教育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和教育科学和谐发展实绩考核,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定期对县(市、区)落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保障、保教质量等进行专项督导,督促乡镇(街道)落实职责,加大投入,加快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和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引导幼儿园上等级、创品牌、成名园,不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入好园“的需求。

  二○○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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