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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温州市区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4 生效日期: 2009-11-04
发布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温政发[2009]71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劳动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市区劳动保障服务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基层基础年”活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9]67号)精神,现就加强温州市区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包括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者维权等在内的劳动保障工作正由传统的以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转变。公共就业服务任务日益繁重,服务对象范围由城镇失业人员扩大到普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城乡各类劳动者。根据国家、省政府的要求,我市要在三年内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并从2010年1月起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同时,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也需要加快实现城乡统筹。加强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是确保各项劳动保障工作向基层延伸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完善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和紧迫任务。各区人民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大局意识,把加强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作为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高标准抓紧抓好,保证政府各项劳动保障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二、总体目标

  2009年底,在温州市区所有行政村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组织机构,建成率达100%。到2010年底,在逐步完善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全面建成信息互动、资源共享、功能完备、运转协调的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络,使劳动保障管理服务覆盖到市区所有城乡居民。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职责。村级劳动保障站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费用征收、待遇支付和领取资格认定等工作;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其他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协助开展辖区内农村劳动力资源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协助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指导和农村低保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协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协助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承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员配备。村级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的数量要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原则上每个村级劳动保障站配备1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管员(200户以下的行政村可采取聘用兼职人员)。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录用,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悉计算机操作和当地情况,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和现任行政村干部优先录用。部分工作任务较轻的行政村也可从村干部中选定,年龄适当放宽至45周岁。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的选聘由各行政村推荐,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区人事劳动局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

  (三)工作待遇。对于承担繁重工作任务,实行全日制用工的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与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聘用合同。该人员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市财政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600元/月),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予以补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贴,个人缴纳部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工资中代扣。对于工作任务相对较轻,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兼职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与村委会签订兼职聘用合同,市财政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600元/月)。

  (四)设备配备。为满足日常工作及基层平台信息化建设需要,为每个村级劳动保障站统一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各1台。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五)工作经费。根据对聘用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行政村的年度考核情况,每年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具体标准:200户以下的行政村5000元/年,200(含)—800户(含)的行政村7000元/年,800户以上的行政村10000元/年。该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办公用品、支付水电费和电话费。村级劳动保障站工作经费补助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六)经费来源。根据《浙江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每年收入总额20%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或在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控制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基 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事关城乡统筹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推进。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全面负责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协调推进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经费;农办要把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

  (二)落实措施。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区人事劳动局牵头负责,区社保分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组织实施。目前工作人员尚未配备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要抓紧按照《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3]109号)有关要求落实到位。各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村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尽快研究落实村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场地、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等事项;合理确定人员配置方案,争取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选聘工作。

  (三)严格考核。各区人民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作为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一项基础工程,加强督查考核。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及时通报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确保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顺利推进。

  (四)建立制度。要尽快研究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各项工作制度,使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参保办理制度、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制度等,统一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办法,统一服务流程,优化服务行为,实行“一站式”服务,树立良好服务形象,并做到制度流程上墙,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各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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