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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行人、乘车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5-20 生效日期: 1997-06-01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1997]年第14号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人、乘车人的道路交通管理,保障行人、乘车人的交通安全,规范行人、乘车人的交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道路上通行的行人、乘车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本办法列举的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列举的,;本办法未列举的,;本办法未列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行人、乘车人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对行人、乘车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第六条   对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实施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行人、乘车人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令其改正外,并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无人行道不靠道路边缘线一米以内行走的; 
  (二)不在施划人行横道线内通过的; 
  (三)不在建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内横过道路的; 
  (四)在机动车道上等乘公交车辆的。 

    第八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令其改正外,并处十元罚款: 
  (一)通过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的; 
  (二)钻跨交通隔离护栏的; 
  (三)过路口不走人行横道的; 
  (四)在机动车道上逗留或追逐打闹的。 

    第九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令其改正外,并处二十元罚款: 
  (一)随意在机动车道上招呼、拦截出租汽车的; 
  (二)乘坐出租汽车时,从左侧车门上、下的; 
  (三)没有陪护证,乘坐残疾人代步车的; 
  (四)在机动车道上围观或聚集的。 

    第十条   对行人、乘车人的罚款,适用简易处罚程序,交通警察可当场处罚,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十一条   行人、乘车人妨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要严守法纪,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礼貌待人,用语文明,执法公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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