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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对被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偿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09 生效日期: 1994-11-09
发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1994〕44号
  为了保证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和各项待遇政策的落实,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促进社会稳定,省政府要求各地对被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面进行清理偿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清理偿还被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是深化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事,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不折不扣地完成任务。 
  二、各级政府要责成劳动、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对被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要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限期偿还。各级政府要认真听取劳动、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汇报,支持劳动、审计、财政等部门搞好清理偿还工作。 
  三、对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按以下原则清理偿还: 
  (一)经政府或主管部门集体研究批准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或融资的基金,凡已经到期的必须偿还。用款单位偿还有一定困难的,由担保单位偿还;用款单位和担保单位都无力偿还的,由劳动部门会同审计、财政部门审计调查、确认,提出分期偿还意见,报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于造成基金损失的,要区别性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当事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严肃处理。 
  (二)凡未经政府或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而挪用的,不论是否到期,都要坚决追回。属私自挪用而不能偿还的,按法纪论处;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凡借用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购车、买房、经营房地产等风险投资或作资金担保抵押的,不论是否批准、是否到期,都要尽快予以收回。对于借用基金所建的住房,不准出售给个人。如房改中已出售给个人的,收回的购房资金一律归还到养老保险基金。 
  (四)清理偿还被挪用于盈利性投资、融资、开发等的基金,要连同利息一并偿还,利息按挪用时间长短和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付息。 
  四、各地、市要将清理偿还被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情况于今年12月底前书面报省养老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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