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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03 生效日期: 2009-12-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科〔2009〕53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推进互联网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精神,全面规范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和《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委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和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教育类网站的规范管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的管理,规范其进行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的行为,保证上海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号)、《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教育系统进行网站(教育类)的审批和年度审核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上海市教育系统"是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或业务指导的学校及其他教育相关机构所组成的体系。
  本管理办法所称"网站(教育类)"(以下简称: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用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接入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接受管理的教学和其他有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发展教育网站,遵循积极鼓励、加快发展、正确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教育网站可以涉及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幼儿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继续教育,以及经过教育部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五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教育网站的设置审批与年度审核等事宜。
  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属教育单位及部属教育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所辖教育网站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六条 未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批准,教育网站不得冠以"中国"、"中国教育"字样。
  第七条 未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批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冠以"网络大学"、"网络学院"的名义或在网上以学校的名义注册域名,建立相应的网站,进行招生和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
  第八条 开办教育网站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教育部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教育资质的批复;
  (二)有必备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法律法规及国家、上海市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供申请开办教育网站的规范文本及资料清单(含电子文档)。
  申请开办教育网站的机构(以下简称:申办机构)应该根据规范文本及资料清单准备申办材料(含电子文档),并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申办受理时间进行提交。
  规范文本及资料清单(含电子文档)主要包括:
  (一)《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申办审批表》;
  (二)本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证明材料;
  (三)申办机构情况概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开办的教育网站基本内容报告及其信息来源授权发布证明材料;
  (五)申办机构有关教育网站信息安全的保障措施及管理制度证明材料;
  (六)申办机构与其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签署的教育网站开办责任协议;
  (七)其他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办教育网站的受理,采用一年集中三次受理的方式。受理时间分别确定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7月1日至7月31日和11月1日至11月30日(不含休息日),其中3月31日、7月31日和11月30日分别作为相应的截止受理日。
  第十一条 申办教育网站的受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经发现申办机构所提交材料存在虚假内容,则立即取消申办机构此次申办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在相应的截止受理日起的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申办机构关于申请开办教育网站的审批申请。
  第十二条 申办教育网站的受理及审批周期为自相应的截止受理日起的20个工作日。受理及审批周期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受理及审批周期中,审批部门可以采用实地考察形式。
  第十三条 审批结果分为"批准"和"不批准"两项,并通过特定途径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结束后,对于"批准"的申办机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
  审批结果为 "不批准"的申办机构,可以根据本管理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最近一次受理时间,再次进行申办审批。
  在公示中列为 "批准"且资质证未超出有效期的教育网站方可认定为有资质,其他均视为无资质。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若涉及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电子公告(含BBS)服务的,应该依法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必须向上海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教育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资质证编号和电信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第十六条 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如果申办机构发生变更或者教育网站名称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2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申办教育网站的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颁发新的资质证,原有资质证注销。
  第十七条 凡属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网站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教育网站的记录备份至少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教育网站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若以企业形式申请境内外上市的,必须事先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请教育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教育网站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网站主页必须使用以汉语言文字为主体的界面。面向全球的教育网站,可以同时使用中文繁体或其他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二十二条 如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注销其资质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所有界定为无资质的教育网站,或者被注销资质证的教育网站,或者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教育网站,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书面通知上海市电信管理机构,建议暂时关闭网站,或者关闭网站并注销其电信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
第四章 年度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供教育网站年度审核的规范文本及资料清单(含电子文档)。
  申请年度审核的教育网站应该根据规范文本及资料清单准备申办材料(含电子文档),并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申办受理时间进行提交。
  规范文本及资料清单(含电子文档)主要包括:
  (一)《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年度审核表》;
  (二)《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资质证》;
  (三)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涉内容的证明材料;
  (四)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涉内容的抽查材料;
  (五)其他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教育网站的年度审核,采用一年集中三次受理的方式。受理时间分别确定在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8月1日至8月31日和12月1日至12月31日(不含休息日),其中4月30日、8月31日和12月31日分别作为相应的截止受理日。
  第二十六条 教育网站年度审核的受理及审核周期为自相应的截止受理日起的20个工作日。受理及审核周期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受理及审核周期中,审核部门可以采用实地考察形式。
  第二十七条 年度审核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项,并通过特定途径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结束后,对于"通过"的教育网站,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新的资质证或者在资质证上加注有效期延续章,并书面通知上海市电信管理机构。
  在公示中列为 "通过"且资质证未超出有效期的教育网站方可认定为有资质,其他均视为无资质。
  第二十八条 年度审核的受理,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
  一经发现所提交材料存在虚假内容,则给予年度审核"不通过"的结果,注销其资质证,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已经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若发生本管理办法第九条所规定内容中除教育网站名称变更、申办机构变更以外的任何一项变更(包括资质证原件遗失情况),应当在变更前2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年度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颁发新的资质证,原有资质证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可以进行教育网站的评比活动,对于成绩突出的教育网站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鼓励并支持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属教育单位及部属教育单位开展有关教育网站监督、管理和服务机制的业务交流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本管理办法发布前已经开办的教育网站,应当自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的第一次或第二次集中受理时间,依照本管理办法补办有关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教育网站,均视其为无资质,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教育信息的服务活动),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设置审批和年度审核。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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