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生物制品批签发现场抽样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15 生效日期: 2009-12-15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注[200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为切实保障生物制品批签发抽样工作的规范有效,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生物制品批签发现场抽样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辖区内的生物制品批签发抽样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对批签发现场抽样负总责,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检查督导,确保监管责任有效落实。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定承担批签发抽样的人员,并将承担批签发抽样工作人员的签名样稿(附件)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备案。抽样人员代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批签发现场抽样,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具体实施抽样的人员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7)693号)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抽样并签封样品后,抽样人员应对样品送达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确保所抽取和送达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
  四、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所接到样品后,应认真核对封签是否完整、包装是否有破损以及封签上的签字是否与备案的签字一致,并应做好记录和签字留档。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应加强对生物制品批签发抽样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并实施对抽样工作的现场检查以及对抽样人员的技术培训。
  五、国家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加大对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的检查和督察力度,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者违反操作程序相关规定的人员,追究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授权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抽样工作人员签名样稿

1所在单位全称:
2所在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及传真:
3抽样人员的姓名:
单位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及传真:
负责抽样的企业名称:
4授权承担批签发工作人员签字样式:                                      
5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日

注:本签名样稿为一人一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