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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以旧换新”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4-05 生效日期: 1994-04-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4)财国债字第17号《关于切实做好“以旧换新”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各有关机构广为宣传。 
 
 
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以旧换新”工作的紧急通知 
 
 
〔(94)财国债字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财政厅(局): 
  1994年国库券发行工作即将在全国开始。为确保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决定除广泛动员城乡居民等各类投资者直接购买外,还从政策上鼓励持有今年到期国债券(指1991年发行的国库券和1989年发行的特种国债)的各类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兑付旧券,同时办理购买今年新发行的二年期国库券,并享受到期原债券年利率提高一个百分点的优惠(以下简称“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政策,是在利国利民原则基础上,促进今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的一项积极措施,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这项工作做好了,将有利于保证今年国库券发行任务的完成。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国债发行、转让中,金融机构为方便群众开具的代保管单,应可随时到原签发单位换取实物国库券。对持有1991年国库券代保管单的投资者,凡愿意“以旧换新”的,可持代保管单到原签发机构办理,任何机构对确是本机构开出的代保管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凡对于本机构开出的代保管单拒绝办理“以旧换新”的,投资者可以举报,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以旧换新”的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以旧换新”的帐目处理。对承销机构承销额度内“以旧换新”的部分,和代销机构“以旧换新”的部分,要有足额的旧券交回。财政部门在办理清缴结算时,完全以实物旧券为准。凡不按“以旧换新”政策规定执行,出现虚帐、错帐,当地财政部门应负相应的责任。 
  三、1991年财政部委托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简称“联办”)进行承销试点的非实物国库券也属于“以旧换新”的范围。鉴于该非实物券是以记帐方式在规定的系统内发行的,有关“以旧换新”的办法与帐务处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后另行下文。有的机构以代保管单的形式将1991年非实物券在柜台上向个人出售的,仍应按本文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请通知到各有关机构,广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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