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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水产苗种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3-23 生效日期: 2009-03-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海洋局
发布文号: 粤海渔函〔2009〕165号
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根据《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水产种苗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函(2009)7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行为,确保水产苗种法规和政策落到实处,现将《2009年广东省水产苗种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2009年广东省水产苗种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水产苗种管理工作,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省局决定开展2009年广东省水产种苗专项执法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指导和督促苗种场建立健全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行为,加强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和执法监管,提高水产苗种质量。

  二、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执法,使水产苗种生产管理进一步规范,水产苗种质量显著提高。具体目标是:

  (一)符合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水产苗种场持证率达到100%;

  (二)各类水产苗种生产场证后监管率达到100%;

  (三)杜绝在水产苗种繁殖培育过程中违法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和性激素等违禁药物;

  (四)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五)省各级水产原良种场100%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

  三、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各地必须于4月5日前完成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工作,按照《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监管档案,并以地级市为单位将本地区的《2009年水产苗种场普查汇总简表》(附件2)报省局渔业处和省渔政总队指挥中心备案。全省水产苗种专项执法从4月15日开始,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5日~5月20日),各地级以上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政、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部门开展水产苗种执法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以县(市)为单位,由渔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渔政、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种质检测、环境监测等相关部门,根据《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附件3)的内容,对本辖区内水产苗种场开展1~2次拉网式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一是检查苗种场是否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已取得许可证的苗种场是否符合发证条件;二是检查水产苗种场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完备;三是检查水产苗种场所用亲本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四是检查苗种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药情况;五是检查自繁自用的苗种场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药情况和违法销售行为,坚决杜绝问题苗种上市。

  第二阶段(6月22日~7月20日),采取县(市)检查整改情况与地级市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是对第一阶段检查发现问题的苗种场进行督促整改,将整改未有成效的苗种场列入黑名单。

  第三阶段(8月15日至10月10日),省局将对水产苗种生产秩序混乱的市(县)将予以全省通报,并由所在地级市牵头做好工作整改。

  整个行动期间,省局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不定期、不定点的监督检查。

  四、行动职能分工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水产苗种药残抽检计划由省局质安处另行下达,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渔政等机构对水产苗种场进行生产检查和水产苗种药残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苗种场整改。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水产苗种场检查和水产苗种药残抽检结果及时通报相关渔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发证条件的苗种场要及时办理行政许可,全面实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部门要提供技术整改支持,指导帮助苗种生产者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提高水产种苗质量,建立安全有序的种苗生产秩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全省水产苗种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渔业处和省渔政总队指挥中心,负责全省水产苗种专项执法工作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时间安排和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对执法行动的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建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渔政、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机构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加 大执法力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依照《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水产苗种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无害化处理、取消苗种生产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特别要加大对使用违禁药物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查获一起,处罚一起。执法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63号令《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遵守下列管理职责:一是出示执法证件;二是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是检查种苗生产和养殖许可证;四是检查生产过程中渔药使用情况,做好登记和记录,并录制好影像资料。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防止发生和激化矛盾,同时要加强与当地卫生、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确保执法行动顺利开展。

  (三)开展宣传培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水产苗种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执法现场宣传、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提高苗种生产者依法生产的意识和养殖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四)其他要求

  1、专项执法行动要服务于苗种场普查整治工作。行动中要认真核对本地区苗种场普查档案,并及时更新补充相关数据,确保普查数据准确。

  2、做好执法信息报送工作。执法行动办公室设在渔业处和渔政总队指挥中心。重大案件或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执法行动办公室,每一阶段结束后以执法简报形式上报,执法行动结束后要对执法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材料并填写《2009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件同时报省局渔业处和渔政总队指挥中心。

  联 系 人:渔业处 李晓霞,渔政总队 付 强

  电子邮箱:lee-xiaoxia@163.com;zhzx@gdyzhj.org

  电  话:020-28377493、84412023

  传  真:020-84429022、84442459

  附件:1. 《2009年广东省水产苗种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2009年水产苗种普查汇总简表》

  3. 《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

  4. 《2009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广东省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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