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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有关事项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1-16 生效日期: 2009-01-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沪民救发〔2009〕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09]2号)的要求,春节前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含特殊救济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补助标准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每人180元。

  (二)城镇低保对象每人150元。

  (三)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100元。

  三、补助资金

  一次性生活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所需资金先由区县财政垫付,待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作相应调整,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

  四、工作要求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春节前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同时,做好舆论宣传,加强资金监督,把此项工作做细、做深、做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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