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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1-16 生效日期: 2009-01-16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大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作用,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吸引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天津

  第三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应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新引进的产业化项目为载体,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搭建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当是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津创办企业、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

  2.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领办、创办的在津注册的经营企业所有;

  3.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

  4.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

  (二)领军人才携带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市重点产业的启动和发展;

  2.项目基础稳固,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3.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成立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在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组织、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委、市滨海委、市科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兼任。

  第六条 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市科委、市财政局有关处室组成。市人事局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并会同市科委负责组织协调对申报专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七条 按专业领域成立天津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确定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对引进项目和人选进行评审。每个专家评审委员会由10至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均由两院院士担任;秘书长1名,由市人事局负责同志兼任;委员由相关领域的两院院士、知名专家以及经营管理、金融投资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每次出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9人,其中外地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由引进项目单位所属区县、委局的人事部门向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引进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对人选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条 申报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请表,包括对项目的评估、论证,人选基本情况、获专利情况、发表论文论著情况,主持研发项目和新产品情况、获奖励情况及2名以上同行权威专家对其以往专业业绩的评价、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和相关证书佐证材料等;

  (二)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新创业研发转化项目介绍,包括知识产权、研发转化周期、市场前景、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

  (四)对所报项目的权威评价资料,包括权威部门评价和与项目相关的论文等;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采取随时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办公室根据受理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函评。采取盲评形式,不透露被评人姓名,请同行两院院士、专家按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进行评议。函评专家每次不少于9人。函评未达到半数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会议评审。函评通过后,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审阅申报材料和听取推荐人选本人答辩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投票,获得实际到会专家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提名领军人才建议人选。

  函评专家与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重复。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推荐人选存在亲属、合作或其他形式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参与评审的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与评审相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根据专业领域及项目特点,将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资助及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设立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每年2亿元,其中市财政1亿元,引进领军人才的区县、委局筹集1亿元。对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300万元,其中项目资助费200万元,安家资助费100万元,由市财政和引进领军人才主管区县、委局各投入50%.

  第十七条 经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由办公室通知领军人才所在区县、委局主管部门,并与所在区县、委局及领军人才本人三方签订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合同。

  第十八条 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拨付主管区县、委局等申报单位,由主管区县、委局连同配套资金一并划拨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由单位直接拨付给领军人才本人。安家资助费、项目资助费由办公室负责监管落实。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当年没有安排的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十九条 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推荐申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

  (二)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三)优先向国内外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项目;

  (四)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等荣誉称号;

  (五)优先解决配偶、子女的户口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其子女可就近选择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

  第六章 管理、服务与考核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区县、委局的人事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考核指标,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接受专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可依据合同条款撤销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在每年年末,对本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编制年度执行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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