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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2-26 生效日期: 1995-12-2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5]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额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抄送:国家开发银行总行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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