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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行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29 生效日期: 2009-12-29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系统总结16年来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的意义
  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的重大决策。16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在国有企业广大职工、金融机构和全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下,使一大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通过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顺利退出了市场。这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运行质量和效益,探索建立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机制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
  各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有关中央企业要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切实把本地区、本单位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好。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可对在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适当奖励。
  二、请按照《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调研提纲》(见附件1)的要求,对本省(区、市)从1994年以来实施的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三、请按照《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和《实施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情况表填报说明》(见附件3)的要求,认真填报本省(区、市)《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和《实施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情况表》(见附件2)。
  四、请以本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的名义(中央企业以集团公司名义),将总结报告和《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实施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情况表》一式五份及电子版,于2010年4月底前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调研提纲
  为做好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结工作,请结合本地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工作的实践,全面认真总结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实施的工作情况。现提出调研提纲如下:
  一、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1994年以来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户数,涉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数额,资产变现数额,核销国有金融机构债权数额,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及关闭破产企业上级集团公司的各类补助费用,涉及职工数,人员安置情况等。
  二、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单位的密切配合、规范操作、出台的主要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以及先进典型事例和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等。
  三、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效果。主要包括促进区域(集团公司)经济结构、布局调整,国有企业改革脱困,促进国有经济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提高,建立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妥善安置职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和历史意义。本地区、集团公司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前后上述情况的比较及典型案例。
  四、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及建议。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问题,企业办社会职能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移交问题,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问题,破产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安置问题,资源枯竭矿山尾矿库处理问题等。请提供需要研究解决问题的详细情况、充足理由,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
  五、国有困难企业实施依法破产工作的有关情况,包括职工安置的主要方式,项目操作方式,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结合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的实践,对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国有困难企业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2: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 日期:
  项目






年度

破产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隶属关系 企业类型 项目所在地区 法院宣告破产时间(填年月) 法院宣布破产终结时间(填年月) 计划涉及破产人数(人) 实际涉及破产人数(人) 资产总额(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
总额
(万元)
实际累计亏损额 
(万元)
职工安置(人) 企业办社会机构(个)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个) 涉及资源枯竭煤矿需治理的矸石山数量(个) 涉及资源枯竭其他矿山需治理的尾矿库数量(个) 破产企业未纳入破产的厂办大集体企业
合计 在职 退休 离休 合计 在职 退休 离休
计划资产总额

实际资产总额
合计 其中:金融机构计划本息余额 合计 其中:金融机构实际本息余额 总数 提前退休 再就业 未就业 其中:已移交
地方管理(个)
其中:已移交
所在地管理(个)
实施社会化管理人数(人) 数量
(个)
涉及
职工(人)
栏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总计
1994年项目 1
2
3
小计
1995年项目
小计
1996年项目
小计
1997年项目
小计
1998年项目
小计
1999年项目
小计
2000年项目
小计
2001年项目
小计
2002年项目
小计
2003年项目
小计
2004年项目
小计
2005年项目
小计
2006年项目
小计
2007年项目
小计
2008年项目
小计
2009年项目
小计
填表人:

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 日期:
  项目




年度

破产企业名称 资产
变现
总额
(万元)
补助经费情况
(万元)
计划核销银行呆帐和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数(万元) 实际核销银行呆帐和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数(万元)
合计 中央财政补助 地方财政补助 企业上级集团公司补助 合计 债权银行 资产管理公司 合计 债权银行 资产管理公司
小计 工行 中行 建行 农行 交行 开发行 进出口行 农发行 其它行 小计 华融公司 长城公司 信达公司 东方公司 小计 工行 中行 建行 农行 交行 开发行 进出口行 农发行 其它行 小计 华融公司 长城公司 信达公司 东方公司
栏目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总计
1994年项目 1
2
3
小计
1995年项目
小计
1996年项目
小计
1997年项目
小计
1998年项目
小计
1999年项目
小计
2000年项目
小计
2001年项目
小计
2002年项目
小计
2003年项目
小计
2004年项目
小计
2005年项目
小计
2006年项目
小计
2007年项目
小计
2008年项目
小计
2009年项目
小计
填表人:

实施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情况表
填表单位: 日期:
时  间 项目数量
(个)
涉及职工人数(人) 资产总额
(万元)
累计亏损额
(万元)
负债总额
(万元)
资产变现
(万元)
补助资金
(万元)
合计 在职 离退休
栏目 1 2 3 4 5 6 7 8 9
1994年-2007年6月1日
2007年6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填表人:

  附件3: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报表填报范围包括1994年-1996年,按照国发[1994]59号由各试点城市批准实施的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1997-2009年,按照国发[1997]10号等文件,由国务院批准并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不包括三峡建设委员会实施的项目、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实施的项目。
  二、填报依据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和中央企业填报的1994年至1996年试点期间,由各试点城市组织实施的政策性破产项目,应依据各试点城市政府(或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批准的文件按年度顺序填报;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和中央企业填报的1997年及以后组织实施的政策性破产项目,应依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批准文件按年度顺序填报。
  三、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填报主体
  中央下放煤炭和有色企业政策性破产项目,以及军工等重点行业中地方企业政策性破产,由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填报。
  中央企业申报并组织实施的政策性破产项目(含先移交后破产项目),由中央企业填报。
  四、报表填制说明
  (一)表头左侧。
  1.填报单位:指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或承担此项工作的省级单位以及中央企业的全称。
  2.日期:指本表填报日期。
  (二)表底右侧。
  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三)表内有关指标填报说明
  1.破产企业名称:按照企业破产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同时应与各试点城市批准文件或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批准文件一致。
  2.所属行业:选择钢铁、机械、石油、化工、煤炭、军工、有色、电子、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填列。
  3.隶属关系:选择 "省属"、"市属"或"中央企业"填列。
  4. 企业类型: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分类标准,选择"大"、"中"、"小"填列。
  5. 项目所在地区:按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地、市、县名称直接填列。
  6.法院宣告破产时间: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企业破产的时间填列。
  7.法院宣告破产终结时间: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时间填列。
  8.计划涉及破产人数:按照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计划中的人数填列。包括企业在职职工、离休、退休人员。
  9.实际涉及破产人数:地方企业按照本省(区、市)以及有关地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破产项目进入法律程序前审核确认的人数填列;中央企业按照财政部审核财政补贴时确认的人数填列。
  10. 计划资产总额: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计划或试点城市批准的文件中所列的资产总额填列。
  11. 实际资产总额:根据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的裁定书填列。
  12. 计划负债总额: 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计划或试点城市下达的批准文件中所列的负债总额填列。其中,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余额照此填列。
  13. 实际负债总额:根据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的裁定书填列。其中,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余额照此填列。
  14. 实际累计亏损额:指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的企业实际累计亏损额。
  15.提前退休人员:指在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计划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审核、批准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
  16.再就业人员:指企业破产后,原企业职工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再就业的。包括按照企业破产预案的安排,破产企业重组后安置的人员。
  17.未就业人员:指企业破产后,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原企业职工。
  18.企业办社会机构:指企业破产前实际拥有的办社会机构。包括:医院、学校、公检法机构、供水、供电、供暖机构、市政、社区机构、消防机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生活后勤服务机构等。
  19.已移交地方管理管理机构:指企业破产后,企业办社会机构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的数量。
  20.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指企业负责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统筹外费用发放以及组织离退休人员活动等管理的机构。
  21.已移交所在地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指企业破产后,已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
  22.离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人数:指企业破产后,原企业离退休人员交由社会化管理机构管理的人数。
  23.涉及资源枯竭矿山需要治理的尾矿库(矸石山)数量:指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后,没有治理的尾矿库(矸石山)个数。
  24.破产企业未纳入破产的厂办大集体数量:指主办企业破产后,未随同主办企业一同破产,仍存在的厂办大集体个数。
  25.破产企业未纳入破产的厂办大集体涉及的职工人数:指主办企业破产后,未随同主办企业一同破产,仍存在的厂办大集体的在职职工人数。
  26.破产财产变现总额:指企业破产时,纳入破产财产清算范围的企业财产,按照规定,通过出售、拍卖等形式实现财产变现以及回笼应收帐款的现金总额。
  27.中央财政补助:指按照政策规定,由中央财政对破产费用不足的破产企业给予的资金补助。按财政部实际拨付金额填列。
  28.地方财政补助:指按照政策规定,由地方财政对破产费用不足的破产企业给予的资金补助。按地方财政部门实际拨付金额填列。
  29.企业上级(集团)公司补助:指按照政策规定,由企业上级(集团)公司对破产费用不足的破产企业给予的资金补助。按企业上级(集团)公司实际拨付金额填列。
  30. 计划核销银行呆坏帐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数: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计划或试点城市下达的批准文件中所列的呆坏帐和债权损失填列。其中,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呆坏帐和债权损失照此填列。
  31. 实际核销银行呆坏帐和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数:根据破产项目进入法律程序时,由债权人大会审核确认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数填列。其中,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照此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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