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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操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5 生效日期: 2008-12-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气象局
发布文号: 杭气发〔2008〕66号
各区、县(市)气象局(台、站),各直属单位、各处室: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杭州气象工作实际,制定了《杭州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操作标准(试行)》。现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杭州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操作标准 (试行)

  1.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1.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2处罚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1.3自由裁量标准:

  1.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1.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者无法进行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1.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在施放气球活动中使用氢气作为充灌气体的;

  (5)影响正常空域管制或航班飞行。

  1.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者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1.3.5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2.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2处罚依据:同1.2

  2.3自由裁量标准:同1.3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3.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2处罚依据:同1.2

  3.3自由裁量标准:同1.3

  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4.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4.2处罚依据:同1.2

  4.3自由裁量标准:同1.3

  5.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5.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2处罚依据:同1.2

  5.3自由裁量标准:同1.3

  6.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

  6.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6.2处罚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6.3自由裁量标准:
  6.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6.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者无法进行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6.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6.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6.3.5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施放气球

  7.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7.2处罚依据:同6.2

  7.3自由裁量标准:同6.3

  8.施放气球现场未指定专人值守

  8.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8.2处罚依据:同6.2

  8.3自由裁量标准:同6.3

  9.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9.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9.2处罚依据:同6.2

  9.3自由裁量标准:同6.3

  10.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10.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0.2处罚依据:同6.2

  10.3自由裁量标准:同6.3

  11.施放气球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1.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1.2处罚依据:同6.2

  11.3自由裁量标准:同6.3

  12.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12.1处罚种类:警告

  12.2处罚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12.3自由裁量标准:

  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1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者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13.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3.2处罚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消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3自由裁量标准:

  13.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认识到错误并作出书面保证的,给予警告,同时撤消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

  13.3.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撤消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13.3.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

  14.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4.2处罚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14.3自由裁量标准:
  14.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14.3.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14.3.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属于涂改、伪造、倒卖《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许可文件的;

  (4)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14.3.4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施放气球活动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情况材料

  15.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5.2处罚依据:同14.2

  15.3自由裁量标准:同14.3

  16.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

  16.1处罚种类:罚款

  16.2处罚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3自由裁量标准:

  16.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16.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者无法进行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6.3.3有以下情形之一,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屡犯的;

  (4)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5)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

  16.3.4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17.1处罚种类:警告

  17.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3自由裁量标准:

  17.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按要求做好整改的,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17.3.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

  17.3.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18.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8.2处罚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18.3自由裁量标准:

  18.3.1经教育态度诚恳,按要求做好整改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18.3.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18.3.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18.3.4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19.1处罚种类:罚款

  19.2处罚依据: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19.3自由裁量标准:

  19.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按要求做好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19.3.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19.3.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19.3.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20.1处罚种类:罚款

  20.2处罚依据:同19.2

  20.3自由裁量标准:同19.3

  21.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1.1处罚种类:罚款

  21.2处罚依据:同19.2

  21.3自由裁量标准:同19.3

  22.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22.1处罚种类:罚款

  22.2处罚依据:同19.2

  22.3自由裁量标准:同19.3

  23.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23.1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资格

  23.2处罚依据: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十四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吊销其资质、资格。

  23.3自由裁量标准:

  23.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23.3.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23.3.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资格。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23.3.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4.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24.1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资格

  24.2处罚依据:同23.2

  24.3自由裁量标准:同23.3

  25.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25.1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资格

  25.2处罚依据:同23.2

  25.3自由裁量标准:同23.3

  26.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26.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6.2处罚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26.3自由裁量标准:

  26.3.1 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26.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26.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26.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26.3.5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

  27.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7.2处罚依据:同26.2

  27.3自由裁量标准:同26.3

  28.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

  28.1处罚种类:警告

  28.2处罚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8.3自由裁量标准: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资质、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29.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9.2处罚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3自由裁量标准:

  29.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认识到错误并作出书面保证的,给予警告,并视情况直接撤消或者建议有权机关撤消相应许可证书。

  29.3.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视情况直接撤消或者建议有权机关撤消相应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29.3.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30.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资格

  30.2处罚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十四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吊销其资质、资格。

  30.3自由裁量标准:

  30.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30.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30.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30.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资格: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30.3.5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31.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资格

  31.2处罚依据:同30.2

  31.3自由裁量标准:同30.3

  32.未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纳入建设档案

  32.1处罚种类:罚款

  32.2处罚依据: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纳入建设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2.3自由裁量标准:

  32.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的,免于处罚。

  32.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的,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2.3.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33.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33.1处罚种类:罚款

  33.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33.3自由裁量标准:

  33.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认识到错误,立即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且未造成损害的,免于处罚。

  33.3.2经教育未立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并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损害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33.3.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且未造成损害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33.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损害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33.3.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34.1处罚种类:罚款

  34.2处罚依据:同33.2

  34.3自由裁量标准:同33.3

  35.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35.2处罚种类:罚款

  35.2处罚依据:同33.2

  35.3自由裁量标准:同33.3

  36.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36.1处罚种类:罚款

  36.2处罚依据:同33.2

  36.3自由裁量标准:同33.3

  37.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37.1处罚种类:罚款

  37.2处罚依据: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37.3自由裁量标准:

  37.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认识到错误,立即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且对气象探测环境未造成破坏的,免于处罚。

  37.3.2经教育未立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并在限期内改正,且对气象探测环境未造成破坏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37.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对气象探测环境未造成破坏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37.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破坏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37.3.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38.1处罚种类:罚款

  38.2处罚依据:同37.2

  38.3自由裁量标准:同37.3

  39.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39.1处罚种类:罚款

  39.2处罚依据:同37.2

  39.3自由裁量标准:同37.3

  40. 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对比观测期内从事影响气象对比观测的工程建设活动

  40.1处罚种类:罚款

  40.2处罚依据: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对比观测期内从事影响气象对比观测的工程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0.3自由裁量标准:

  40.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认识到错误,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且对对比观测未造成影响的,免于处罚。

  40.3.2经教育未立即停工,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且对对比观测未造成影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0.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对对比观测未造成影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0.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对对比观测造成影响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41.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行为

  41.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41.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1.3自由裁量标准:

  41.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危害的,免于处罚。

  41.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给予警告。

  41.3.3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1.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42.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

  42.1处罚类型:警告、罚款

  42.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2.3自由裁量标准:

  42.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42.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42.3.3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2.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43.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

  43.1处罚类型:警告、罚款

  43.2处罚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

  43.3自由裁量标准:

  43.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43.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43.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3.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44.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44.1处罚类型:警告、罚款

  44.2处罚依据:同43.2

  44.3自由裁量标准:同43.3

  45.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45.1处罚类型:警告、罚款

  45.2处罚依据:同43.2

  45.3自由裁量标准:同43.3

  46.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46.1处罚类型:警告、罚款

  46.2处罚依据:同43.2

  46.3自由裁量标准:同43.3

  47.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47.1处罚类型:警告、罚款

  47.2处罚依据:同43.2

  47.3自由裁量标准:同43.3

  48.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

  48.1处罚类型:警告、罚款

  48.2处罚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48.3自由裁量标准:

  48.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48.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48.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8.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49.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

  49.1处罚类型:警告、罚款

  49.2处罚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49.3自由裁量标准:

  49.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49.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49.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9.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0.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50.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0.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50.3自由裁量标准:

  50.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50.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50.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为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50.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1.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实时预警信号的

  51.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1.2处罚依据:同50.2

  51.3自由裁量标准:同50.3

  52.未经许可擅自刊播、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52.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2.2处罚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52.3自由裁量标准:

  52.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52.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52.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为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52.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3.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53.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3.2处罚依据:同52.2

  53.3自由裁量标准:同52.3

  54.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54.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4.2处罚依据:同52.2

  54.3自由裁量标准:同52.3

  55.广播、电视台站播出公众气象预报,未经同意调整固定播出时间

  55.1处罚种类:警告

  55.2处罚依据: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视台站播出公众气象预报,未经同意调整固定播出时间,或者临时改变播出时间未事先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并告知公众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5.3自由裁量标准:

  55.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55.3.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累犯的;

  (4)造成后果的;

  (5)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6.广播、电视台站临时改变播出时间未事先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并告知公众的

  56.1处罚种类:警告

  56.2处罚依据:同55.2

  56.3自由裁量标准:同55.3

  57.气象台(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57.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7.2处罚依据:

  《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气象台(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的,由其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播、电视台(站)以外的其他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与气象台(站)签订传播协议播发预警信号的,视为擅自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57.3自由裁量标准:

  57.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57.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57.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57.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严重影响且有危害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8.广播、电视台(站)以外的其他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未与气象台(站)签订传播协议播发预警信号

  58.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8.2处罚依据:同57.2

  58.3自由裁量标准:同57.3

  59.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转播、转载其他来源预警信号

  59.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9.2处罚依据:

  《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转播、转载其他来源预警信号的,由其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59.3自由裁量标准:

  59.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免于处罚。

  59.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警告。

  59.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59.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59.3.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

  60.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拒不播发或者拖延播发预警信号

  60.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60.2处罚依据:

  《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不播发或者拖延播发预警信号的;(二)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未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或者未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的;(三)广播、电视台(站)播发预警信号的频率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60.3自由裁量标准:

  60.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免于处罚。

  60.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警告。

  60.3.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60.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61.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未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未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或者未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

  61.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61.2处罚依据:同60.2

  61.3自由裁量标准:同60.3

  62.广播、电视台(站)播发预警信号的频率不达要求

  62.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62.2处罚依据:同60.2

  62.3自由裁量标准:同60.3

  63.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3.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63.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3自由裁量标准:

  63.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63.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63.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63.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63.3.5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

  64.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64.2处罚依据:同63.2

  64.3自由裁量标准:同63.3

  65.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65.1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65.2处罚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65.3自由裁量标准:

  65.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65.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65.3.3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取消作业资格: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累犯的;

  (4)造成后果的;

  (5)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65.3.4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6.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6.1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66.2处罚依据:同65.2

  66.3自由裁量标准:同65.3

  67.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67.1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67.2处罚依据:同65.2

  67.3自由裁量标准:同65.3

  68.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68.1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68.2处罚依据:同65.2

  68.3自由裁量标准:同65.3

  69.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69.1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69.2处罚依据:同65.2

  69.3自由裁量标准:同65.3

  70.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70.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70.2处罚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70.3自由裁量标准:

  70.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拆除非法探测设施,且尚未实施气象探测活动的,免于处罚。

  70.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者无法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在限期内拆除非法探测设施,且尚未实施气象探测活动的,给予警告。

  70.3.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并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已违规实施气象探测活动在6个月以内的。

  70.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已违规实施气象探测活动满6个月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70.3.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涉外气象探测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71.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71.2处罚依据:同70.2

  71.3自由裁量标准:同70.3

  72.涉外气象探测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72.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72.2处罚依据:同70.2

  72.3自由裁量标准:同70.3

  73.涉外气象探测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73.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73.2处罚依据:同70.2

  73.3自由裁量标准:同70.3

  74.涉外气象探测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74.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74.2处罚依据:同70.2

  74.3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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