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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行为的决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0 生效日期: 2008-10-10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坚决制止违法建设,查处违法建筑,改善城市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做到建设必有规划,建筑必有设计,绿化必须达标,环保必须合格。

  二、市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制止违法建设,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领导,就有关问题制定相关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要认真督促市规划、建设、园林、国土、城管、房管、国资委、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清理查处。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筑定期巡查制度,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发现违法建筑及时立案,采取措施制止。对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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