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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4 生效日期: 2009-10-14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发〔2009〕112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今年上半年,保监会统一组织对部分基层保险机构的中介业务进行了深入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被检查公司在中介业务中违法违规的问题比较突出。保监会对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主席办公会,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强化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的政策措施。主席办公会要求,要将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规性检查作为保险中介监管的重要内容,坚持标本兼治、突出治本,重点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为此,保监会有关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险法》和《办法》,严厉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行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是当前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不仅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也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如不加以整治,将严重影响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风险的大局下,必须旗帜鲜明地严厉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重点查处保险公司的前提下坚持对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办法》的出台是保险监管机构坚决依法整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的重要信号,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有力举措。

  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做好思想发动和舆论准备,把全行业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保监会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要结合《保险法》的贯彻执行,把《办法》的学习和宣传作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积极营造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行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各保险公司要强化管控,堵塞漏洞。从现在起到年底,各保险公司要按照保监会的统一部署,主动查找中介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切实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直接责任人要进行处理,同时,追究同一层级和上级机构主管人员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内部审计和稽核工作,落实整改成果,切实防范化解中介业务经营风险;要深入开展依法合规宣传教育工作,使包括基层员工在内的全行业都充分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提高规范经营的自觉性;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围绕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等内容制定全面、科学的保险中介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各保监局要加强监管,重拳出击。要按照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将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规性检查纳入保险中介监管的常规工作,对利用中介渠道和中介机构进行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有效监管,督促保险公司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加强内部管理,切实纠正中介业务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与方法,及时发现和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治理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四、各单位应在2009年12月15日前将学习贯彻情况报中国保监会。
   联系人:龙翔 金鼎

  电 话:010-66286161

  传 真:010-6628810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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