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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实施《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07 生效日期: 2009-09-07
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63号
《韶关市实施<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办法》已经2009年8月2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九年九月七日
 韶关市实施《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丹霞山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和市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丹霞山的具体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仁化县人民政府、浈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职能部门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丹霞山保护管理的决策,配合丹霞山管理机构做好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按照《规定》第六条要求将丹霞山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保护管理经费。配合省政府制定关于丹霞山保护管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内容,安排好省政府按财政体制下拨的丹霞山保护管理经费。

丹霞山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研究拟定丹霞山发展方针和经费筹措方式,为市政府提供政策参考。

市政府及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管理权限,对向丹霞山的多渠道、多形式投资给予税收、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丹霞山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丹霞山保护专项资金。市审计机关对丹霞山保护管理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对丹霞山保护管理工作有贡献:

(一)积极宣传和模范遵守《规定》及省、市关于丹霞山保护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成绩显著者;其事迹经由市级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视为突出贡献;

(二)保护丹霞山内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文物古迹、动植物资源卓有成效者;其中,使一级以上保护动植物、二级以上文物或一定数量的二级保护动植物、三级以上文物免受损失的,视为突出贡献;

(三)勇于揭发及阻止在丹霞山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密切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者;其中,防范阻止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严重刑事犯罪的,视为突出贡献;

(四)积极参加扑救山火、救治灾害、救助遇险游客,使丹霞山内人员或公共财产免于或减少损失者;其中,挽救公共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上或挽救一名以上游客生命的,视为突出贡献;

(五)对丹霞山保护管理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卓有成效的;其中,无偿捐资10万元以上,视为突出贡献;

(六)协助化解群体事件,维护丹霞山内管理和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成绩突出的。

对丹霞山管理保护工作有贡献的,由丹霞山管理机构予以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经丹霞山管理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推荐,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事迹特别感人,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特别巨大的,由市政府按照《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要求报请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丹霞山管理机构应将经批准生效的丹霞山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宣传学习。

第六条 市政府制定并严格执行指引,强化丹霞山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规划建设部门严格执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关于建设审批和各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的要求,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委托审批建设项目,查处违规建设行为。

丹霞山管理机构对《规定》第十七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或违法作为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景区内建设项目和村民建房,应当经过丹霞山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景区内建设项目和村民建房由市建设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市规划、建设部门和丹霞山管理机构在规划审批丹霞山内建设项目时,应综合考虑当地的地理历史、人文景观、自然景观, 使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丹霞山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建设部门对丹霞山内既有设施组织排查。对与周围环境和景观不协调的设施应当制订计划,在条件合适时予以拆除、改造或美化。

第九条 丹霞山管理机构、市建设部门、环保部门应建立协同机制,对丹霞山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执行《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制定资源保护方案、防止污染、施工后恢复环境原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要求制定方案或保护措施不得力的,不允许开工建设。对造成污染和不及时恢复环境原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十条 丹霞山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要求,最大限度限制特级保护区内的人类活动,除经依法批准开展的活动外,不得安排或允许视察、游览、摄影及其他影响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一条 《规定》第二十一条所称的“基础设施”是指对保护《规定》第十八条列举的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有无可替代作用的丹霞山内设施。营利性设施和用于观光、生活的辅助性设施不视为该条所称的基础设施。

确需挖砂取土的情形是指:

(一)只有从丹霞山内挖砂取土才能及时消除前款所称的基础设施正面临的危险;

(二)从丹霞山内挖砂取土不影响对当地人文和自然景观的保护,且从丹霞山外挖砂取土的成本畸高;

(三)用于维修前款所称的基础设施的砂土材料只有在丹霞山内才能获得。

丹霞山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在丹霞山内挖砂取土量控制在最低需要范围内,并及时组织和监督植被恢复工作。

第十二条 凡在丹霞山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和采伐森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韶关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申报工作。林业部门严格查处非法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和采伐林木行为。

第十三条 林业部门应依法对计划引进丹霞山的外来物种进行严密的论证和实验,并应充分征求丹霞山管理机构、环境部门、农业部门的意见。

丹霞山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林业部门、检验检疫部门阻止未经审核批准的外来物种进入丹霞山,配合查处运输携带有病虫害或有污染的动植物及其包装材料进入丹霞山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丹霞山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丹霞山的古树名木、名胜古迹、古文物等进行调查鉴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丹霞山管理机构应定期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浈江区人民政府、仁化县人民政府针对丹霞山内居民、商户和游客组织森林保护、文物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野外用火、农村建设规划等方面法律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在丹霞山内经营旅游、饮食、交通运输等活动应具有旅游、工商、交通、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在丹霞山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和登记营业范围内经营。有关经营活动应接受丹霞山管理机构开展的环境卫生、饮食安全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丹霞山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拟定丹霞山内护林防火、植保工作制度和编制植保设施、消防通道设置方案,报市林业部门意见后,经市政府同意实施同意后实施。

丹霞山管理机构应承担丹霞山规划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在游客活动较多的地段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丹霞山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市、县林业部门配合和监督丹霞山内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工作。

第十八条 丹霞山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和协助查处在景区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并保护现场。

驻地公安机关依法协助丹霞山管理机构调处景区内部纠纷,维护景区内社会秩序稳定。

第十九条 驻地宗教管理部门应加强与丹霞山管理机构的联系协调,所批准的在丹霞山内宗教场所举行大型活动情况应及时向丹霞山管理机构通报。

第二十条 丹霞山内应推广环保电瓶车、人力车船等无污染交通工具。市公安交通部门应依法制定规划,严格限制或禁止污染严重的交通工具进山。

市环保部门应切实做好对丹霞山内环境监测等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气象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协助丹霞山管理机构做好气象、地质灾害防御工作,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确定的行政处罚时,依据《韶关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将裁量标准划分如下:

(一)初次实施《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至(五)项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执行最低处罚额度;

(二)初次实施《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认错态度良好的,执行最低处罚额度;

(三)初次实施《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的,对个人处以7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以700元以下罚款;

(四)实施《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对个人处以70元以上9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以700元以上850元以下罚款;

(五)实施《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或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对个人处以9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以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多次实施《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9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以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执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时,依据《韶关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将裁量标准划分如下: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良好,按时补交有关款项的,执行最低处罚额度;

(二)不缴纳地质遗迹使用费和风景名胜区有偿使用费,且采用聚集、辱骂、暴力方式阻碍查处或逃避查处的,处以核定价格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处以核定价格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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