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省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03 生效日期: 1995-04-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5]4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查禁公路上三乱行为的命令》,进一步做好查禁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组建广东省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以下简称省督察队),是省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的督察检查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查禁公路三乱行为,并直接向省人民政府负责。 
  二、省督察队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局、省监察厅、公安厅及新闻机构抽调人员组成,不设专职人员,必要时可抽调省其他部门及有关市人民政府人员参加。队长由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罗越同志担任,副队长由省政府法制局局长张斌同志、省监察厅副厅长张应光同志担任。日常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 
  三、省督察队的工作职责是:对各地区、各部门治理公路三乱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上路巡查,现场纠正公路三乱行为;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征费稽查站和收费站的工作进行监督;接受司机和群众关于省内公路三乱情况的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直接处理或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四、省督察队工作人员的督察证件、执勤车辆督察标牌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执行督察任务时,督察人员应统一佩戴督察胸章,执勤车辆应配置督察标牌。悬挂督察标牌的车辆,在通过收费桥梁、公路、高速公路时,免交过桥过路费。 
  五、省督察队作出督察决定时,应填发《督察决定书》,有关行政部门及接受督察的单位、个人应按照执行。对拒不按督察决定执行的,省督察队可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或由省监察厅直接作出处理。 
  六、各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公路三乱投诉举报站,接受所属市人民政府及省督察队的领导。各市财政部门应根据督察任务的需要安排专门经费,适当解决公路三乱投诉举报站工作人员的经费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