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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16 生效日期: 2009-09-16
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鹤政〔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正确实施法律法规,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要求,省直部门已陆续公布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及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等内部制约制度。为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在我市的全面、正确实施,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市制定了《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等五项相关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求,认真执行《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等五项制度,严格遵循裁量标准的适用规则,准确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构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单位和人员,共同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1.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2.鹤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3.鹤壁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4.鹤壁市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5.鹤壁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1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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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行政处罚投诉的处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或本部门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工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人事、监察、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处罚投诉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投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受理行政处罚投诉;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监督行政执法单位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和整改。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投诉: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未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单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将罚款、没收的财物截留、私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故意拖延、推诿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八)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方便相对人投诉。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投诉人可以采取来信、来访、拨打投诉电话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投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如实告知本人基本情况。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未按前款规定投诉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投诉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单位的正常执法活动。投诉人以投诉为名,干扰或者阻挠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任何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同一行政处罚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投诉事项已由监察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受理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对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处罚投诉,法制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进行投诉。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法制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单》,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并主动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必要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调阅案卷,询问经办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案情。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配合法制机构办理投诉,不得干扰或阻挠。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上级法制机构需要交下级法制机构查处的投诉案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交办通知单》,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接受交办投诉案件的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查处,并书面报告查处结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三条 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法制机构应当下达《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立即改正,并应当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四条 被投诉部门收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并按期向法制机构上报处理结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拒不执行法制机构决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权限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或者隐瞒、虚报情况和有关材料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阻挠或者变相阻挠法制机构进行调查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不按《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改正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处理结果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干扰、阻挠、抵制法制机构处理投诉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对投诉人或者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每半年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2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鹤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以下简称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文书和证据材料,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卷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案卷评查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实体与程序并重、评查结果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定期和不定期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评查时,从各执法部门当年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中随机抽取案卷,原则上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数量不少于5卷,不足5卷的所有案卷均参加评查。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评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评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拟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调查取证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执法部门集体讨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是否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八)是否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九)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十)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十一)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十二)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评查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是否一案一卷;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封面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组成小组,聘请有关专家或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评查。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实施评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评查结果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被评单位按规定报送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目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评查小组在报送的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案卷评查实行集体评议制,重要问题应当集体讨论作出结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评查结束后向被评单位反馈评查情况,听取被评单位对案卷评查的意见;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被评单位在收到评查意见后当日或者3日内提出意见;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案卷评查组织者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经批准,向被评单位通报案卷评查情况及结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应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六条 被评单位应当如实上报案卷目录,提供卷宗材料。对拒不提供案卷、致使案卷评查工作无法进行的,扣除其单位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中的相应分值。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七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保证案卷的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不得隐瞒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3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鹤壁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力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备案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负责审查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报送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行政机关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对公民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复印件;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备案审查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是否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是否举行听证以及听证情况;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八)是否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备案审查机关在备案审查时行使下列权力: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可以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等进行调查;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同一政府法制机构对同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既受理备案,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备案审查的结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诉讼终结后,报送备案机关应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备案审查的依据。对经诉讼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处罚,按照省、市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处罚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在15日内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报送备案的机关限期改正: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1.作出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2.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3.违反罚缴分离制度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5.违反法定程序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6.超越法定职权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7.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8.其他应当责令报送备案机关限期改正情形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对不属于政府法制机构监督范围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政府法制机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三条 报送备案机关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改正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行为,并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四条 报送备案机关拒不改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的,备案审查机关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处罚决定。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五条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登记制度,制作重大行政处罚统计报表,每半年将统计报表报送备案审查机关。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重大行政处罚未报送备案的,应当通知报送备案机关报送备案;通知后仍不报送的,由备案审查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
附件4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鹤壁市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行和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行政处罚监督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情况;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使用和案卷归档、管理情况;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情况;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罚缴分离情况;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条 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有: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实行行政处罚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有关情况;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现场检查;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调阅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文书;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材料,有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停止实施相关的行政处罚,并自行撤销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给予通报批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以内设机构名义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未经合法委托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其他组织或者委托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受委托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将行政处罚权再行委托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其他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自行撤销、变更、补正或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给予通报批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定种类、幅度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未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自行收缴罚款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未使用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未按规定处理罚没财物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使用、损毁依法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其他违反罚缴分离制度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使用无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的罚没款物据为己有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需要有关机关处理的,应在15日内制作并送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并及时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处理情况。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执行政府法制机构监督检查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或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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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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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落实违法行政处罚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尚不够行政处分的违法和不适当行政处罚行为,给予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坚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惩戒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不按法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违反罚缴分离制度,不开具罚收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使用、丢失、损毁罚没财物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给予以下处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通报批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条 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给予以下处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者写出书面检查;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前款规定的追究措施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违反政纪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违法行政处罚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该执法人员的责任。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违法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或者责任追究。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直接管理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政处罚进行责任追究。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政处罚进行责任追究。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和本机关的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对举报和控告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拟订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决定书;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监督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决定书的执行;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拟订应当由监察、人事任免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移送书;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其行政处罚行为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不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采取补救措施仍未能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后,委托机关再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通过下列方式发现的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或者本机关在清理、检查中发现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通过其他法定途经发现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三条 对于己经立案的案件,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以下处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作出予以追究的决定;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没有事实依据的,或者虽有事实依据,但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免责情形或者情节明显轻微的,作出不予追究的决定;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处理的决定。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四条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责任追究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复核、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的机关和人员收到责任追究书后应当执行。拒不执行决定的,建议监察机关依法处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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