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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车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15 生效日期: 1995-03-15
发布部门: 云南省
发布文号: 昆政复(1995)11号
  为改善城市公共交通,方便广大乘客,我市将从1995年4 月起逐步实行公共汽车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方式。 
  为了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安全与畅通,提高昆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凡搭乘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 
  二、乘客搭乘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公共汽车时,应自觉遵守站台秩序,依次排队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 
  三、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实行一票制,上车后只交钱,不售票,不找补。 
  四、乘客上车前应自备零钱或予购专用票,上车后按所乘坐线路票价规定投足钱币或专用票入箱。月票使用者上车后应主动出示月票,并按规定路线乘座。 
  五、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一件重量在 20公斤以下、占地面积在0.2平方米以下、长度(高度)在 1.5米以下的物品乘车。如乘客携带的物品超重或超面积或超长度(高度)的,应加付一个人的车费;如携带的物品超过免费数量规定的,每超过一件,加付一个人的车费。乘客携带的物品,如同时超过重量、面积和长度(高度)规定的,不准携带上车。 
  六、每位成年人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 1.1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所携带的儿童超过规定高度的,应按成人价格投币;所携带儿童超过规定人数时,身高超过1.1米的儿童按成人价格投币,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按成人价格减半投币。 
  七、儿童集体乘车时,按成人价格和实际人数投币。 
  八、车未停稳、严禁上下车。上车后扶好坐稳,注意乘车安全,不得将头、手伸出窗外。 
  九、做文明乘客,主动给老、弱、孕、残、病和抱小孩者让座。 
  十、车厢内要讲文明、讲卫生,严禁吸烟,不高声喧哗,不准向车内、车外扔杂物或吐痰。 
  十一、在行车及服务过程中,因故障、事故停驶或发生其它突发性紧急情况时,车内乘客应听从驾驶员、监管员的指挥,并积极给予配合。 
  十二、爱护站台和车内外的一切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十三、车辆到站前,应下车的乘客应主动向后门移动,并注意车厢内报站器的站位宣传,以免误下车站。下车时应互相谦让,不拥护,不喧哗。下车后严禁从车前车后突然横穿街道(公路),注意自身安全。 
  十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公安机关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上车。违者,由驾驶员、监管员先行没收后,再交由公交派出所和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上车不投钱币、投钱币不足或不出示月票的,均按逃票处理,由稽查监管人员处以所乘线路票价30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使用过期月票、他人月票、伪造涂改月票的,按市人民政府昆政发(1987)92号《昆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七、对违反乘车秩序、经劝阻无效的,或在车上无理取闹、制造事端、妨碍车辆正常运营、危及行车安全或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规则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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