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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09 生效日期: 2009-12-09
发布部门: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铜政办发〔2009〕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坡头、黄堡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
 铜川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增强煤矿职工自保、互保意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炭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井作业人员是指除具备矿长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外的所有入井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川市辖区内所有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四条 培训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强制培训的原则。各主要产煤乡镇的煤矿入井作业人员,由乡镇政府组织,区县煤矿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地方国有煤矿和非主要产煤乡镇的煤矿,由区县煤炭局负责组织培训。市政府直管煤矿由市煤炭局负责培训。
  第五条 市煤炭局对区县的培训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授课教师及培训内容
  第六条 区县培训班的授课教师由市煤炭局推荐,费用由培训单位负担。
  第七条 培训教材由市煤炭局负责审查。
  第八条 培训班开班前培训单位必须编制培训计划。
  第九条 授课教师负责编制教学大纲,由培训单位审定。
  第十条 培训以选定的教材为基础,结合实际,采用理论、案例等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授课。
  第十一条 入井工人培训必须达到72学时。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培训工作采取教考分离的方式,由市煤炭局统一命题,市、区县煤炭局按照各自培训权限负责监考、阅卷、统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入井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入井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复训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培训工作实行审批制度。各培训单位在培训前,必须将培训计划、培训人数、培训地点等情况书面报市煤炭局,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培训经费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由煤矿企业承担。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参加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用工条件。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凭《矿长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入井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定,保险部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入井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由市煤炭局统一监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煤炭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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