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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29 生效日期: 2010-01-01
发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筑府发[2009]8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镇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城镇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的要求,落实贵阳市《“老有所养“五年行动计划》,妥善解决城镇老年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满10年,没有享受定期养老待遇的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贵阳市“农转非“人员,原本市农业户籍年限可视作本市城镇居民户籍年限。

  第二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参保范围

  (一)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

  (三)享受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四)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五)已按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开展对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试点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04]75号)的规定领取待遇的;

  (六)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

  (七)享受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八)享受其他政策规定的相关定期待遇(不含民政部门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

  享受上述第(五)款定期养老待遇的人员,如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应先停止定期养老待遇方能办理参保。

  第三条 申请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持本人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获贵阳市户籍满10年以上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四条 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需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缴费标准每月120元/人,缴费年限根据其参保时的实际年龄计算至年满75周岁;缴费额度为月缴费标准乘以应缴费月数。

  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和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缴纳。

  第五条 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镇老年居民参保申请、费用收缴和待遇发放,全市实行统一的业务操作流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

  第六条 城镇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构成。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实行统账结合。个人缴费全额划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由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条 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确定。

  第八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自足额缴纳参保费用后的次月起按月享受。标准为每月300元/人,其中120元从个人账户支付,180元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死亡。

  第九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标准,今后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年要按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居住地社区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所的生存证明,逾期未提供的,暂停发放待遇。经证实生存的,再予补发。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暂停享受养老待遇,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算利息;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申办次月起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养老待遇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可继续享受养老待遇,但不参与养老待遇的调整。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经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继承人,并终止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户籍从本市迁出;

  (二)出国、出境定居;

  (三)死亡或失踪。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待遇,同时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1000元的丧葬补助金,并将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五条 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第十六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和专户管理,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统一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市财政对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按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0%给予补助;其他区(包括金阳新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区本级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有关工作人员在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未足额征缴或造成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区、县(市)统筹,待条件成熟时过渡到市级统筹。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公安、审计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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