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温州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24 生效日期: 2009-11-24
发布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9]167号
为了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加大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我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程。通过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打造区域信用品牌,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汇聚更多的金融资源;有利于提升区域信用整体水平,有效降低地方融资成本,争取授信额度、利率优惠、财政支农资金和扶贫资金的优先安排;有利于防范涉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增加农村信贷投入,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总体思路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组织推动和农村信用宣传力度,以征信体系为载体,以信用评价为手段,以构建激励惩戒机制为重点,不断完善社会信用担保体系,探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扩大农村信贷支持的有效方式。

  (二)工作原则。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政府主导、人行推动,统一部署、健全机制,多方参与、重点突出,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为原则,结合温州实际,以征信服务为切入点,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工作内容

  (一)突出抓好农户、农村合作专业组织及农村中小企业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各级人民银行要督促涉农金融机构以完善农村中小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目标,依托各自的业务管理系统,充分利用财政、农业等主管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创建工作载体,组织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抽派镇、村干部协助涉农金融机构开展走访活动,加大信用信息收集力度,确保辖区内农户、农村合作专业组织和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档率达80%以上。涉农金融机构要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和数据定期更新机制,实行数据收集的动态管理,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规范评分流程,完善农户信用评分体系。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征信业务指导,涉农金融机构要促进和完善农户信用评分系统,规范评分流程,提高其科学性和合理性。要积极依托农户信用电子档案,充分结合各自内部授信规定对农户信用进行评分,信用评分结果供信贷决策参考。3年内各县(市、区)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面达到建档农户的80%以上。

  (三)全面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在全市范围由各级农村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涉农金融机构参与,结合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组织评价工作,构建市、县、乡信用评级评价体系。培养信用示范户,逐步提高农民信用意识,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四)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信用评级机制,推动建立农村中小企业信用约束机制。涉农金融机构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密切合作,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特点,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结合农户信用档案信息,将分散的农户信用整合为有组织的集体信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等级评定和规范性认定,推动农户之间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要加强农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农村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

  (五)充分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涉农金融机构的合作。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基础上,扶贫办要与涉农金融机构合作,推广“改拨为贷、财政贴息”联合支农模式,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实行全额或部分财政贴息,执行贷款优惠利率,降低农户融资成本。涉农金融机构要大力开展支农金融服务,在房管、国土资源、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支持下,稳步探索发展农房抵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林权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要借助家电下乡、汽车下乡活动,创造条件办理个人住房、汽车和家电等消费贷款,激活农村消费信贷市场;要拓宽与供销社系统等农信担保公司的合作渠道,创新保证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试点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12月)。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活动实施方案,确定试点乡(镇),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制定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的评定办法,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1年1月—2012年6月)。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建立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村中小企业的信息档案。各县(市、区)完成2011年度信用评定工作,并上报信用乡(镇)名单。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市信用办、市农办和市人行赴基层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督促指导。对评出的信用村和信用乡(镇)予以授牌表彰。各县(市、区)政府向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总结。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信用办、市农办、市财政局、市人行、市农行、省联社温州办事处、市邮政储蓄银行负责人组成(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加强宣传发动,形成创建合力。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良好的舆论环境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各地要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针对农村特点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动员活动,广泛传播金融知识和征信知识。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大信用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重视积累自身信用记录。

  (三)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在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服务种类、适用利率、抵质押物等方面实行差别政策。对信用良好的客户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不良的客户予以限制。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信用乡(镇)、信用村的评价结果,制定行政性惩戒和奖励措施。信用乡(镇)、信用村可优先在农业项目开发、优惠利率、农村配套服务等方面享受政府各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对恶意失信和严重失信的客户,要采取相关措施制约失信行为。市人行要将各地信用评价状况与支农再贷款限额分配挂钩,支农再贷款要重点向农户信用状况较好的地区倾斜。

  (四)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29号)和人行杭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浙江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杭银发[2008]201号)等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农户评定办法,并负责组织开展评定。各级政府要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信用乡(镇)和信用村信息档案。

  附件:温州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温州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育斐

  副组长:徐 淼 (市人民政府)

  吴国联 (市人行)

  成 员:潘光勋 (市农办)

  孙建伟 (市财政局)

  周松山 (市人行)

  陈绍桂 (市农行)

  屠双燕 (省联社温州办事处)

  王 毅 (市邮政储蓄银行)

  卢金淼 (市信用办)

  裘 晓 (市人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行,徐淼兼办公室主任,周松山兼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