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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08 生效日期: 2009-12-08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的孝道文化,继承殡葬行为中蕴含的优良文化传统,积极推行既满足人民群众缅怀先人精神需求,又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引导广大群众节俭办丧事、文明办丧事,打破特业垄断,打造“公开透明、有序竞争、节俭理性”的殡葬消费环境,减轻群众负担,集约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以高水平的殡葬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原则。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丧葬需求,维护殡葬行业文明有序的运营秩序是政府的职责,相关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行业准入,制订相关规范,消除特业垄断,推动殡葬服务业健康发展。

  ――市场化原则。逐步放开除基本项目之外的殡葬服务和商品市场,打造规范、有序、多元的市场竞争新秩序,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殡葬服务需求。

  ――公益化原则。要进一步规范“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项目的公益化服务,推行政府限价,适度进行补贴,逐步提高殡葬公共服务水平。

  ――因贫施救原则。建立针对困难群众的殡葬救助体系,对城区低保困难群众,采取政府购买基本殡葬服务方式,切实减轻困难群体的丧葬负担。

  (二)总体目标

  通过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水平,强化殡葬工作机构的服务职能,切实解决殡葬管理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问题;通过规范基本服务,放开市场化经营,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诱导消费和非法经营问题;通过建立殡葬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殡葬服务保障问题;通过规范墓地管理,推行骨灰生态化处理方式,切实解决殡葬行业的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通过宣传教育,切实解决广大群众依法、文明、节俭、科学办丧事的观念问题。以政府强有力的管理,以行业高水平的服务打造“有长春特色、人民群众满意”的殡葬服务业。

  二、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工作的措施

  要继续执行《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殡葬用品市场的通告》(长府通告[2006]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抛撒殡葬祭奠物品的通告》(长府通告[2006]3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殡葬行业的相关管理和服务

  1.殡葬服务单位取消对外购骨灰盒存放的条件限制。

  2.市殡葬服务中心退出丧葬用品经营市场,在自有场地内公开招标,引进竞争机制,形成多家经营的格局,降低消费成本。

  3.市发改委按照基本殡葬消费政府定价,选择性服务消费政府指导价和殡葬商品消费市场调节,重新对殡葬服务单位进行价格核准,其中政府定价管理包括遗体接运、存尸、火化和骨灰寄存。政府指导价包括遗体整容、灵堂租用、礼仪服务等,采取备案制。市殡葬服务中心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提供5套中低价位殡葬服务消费组合,供消费者自愿选择。

  4.市民政局成立监督小组,建立回访制度,倾听群众意见,解决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

  (二)构建全新的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成立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将长春市殡葬管理处更名为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其职责是:为长春市居民提供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化殡葬服务。

  2.改革财务管理体系。市殡葬服务中心下辖的车队、颐安苑、殡仪馆、长春息园的全部收入,实行一个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市财政对市殡葬服务中心的全部收入,实行预算外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免除长春息园的墓地经营有关税收和土地出让金,其隶属的泰和轩酒店、市福利工艺制品厂按企业独立核算。

  3.实施新的分配制度。市殡葬服务中心人员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在原有编制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增减临时用工。内部分配打破固定工与临时工界限,实行绩效考核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总额按照人均不高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核定。同时,市殡葬服务中心内部全面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目标和任务。市民政局要加强日常管理,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群众满意度,突出社会效益。

  4.成立长春市殡仪车辆管理调度中心。将市殡葬服务中心下属车队与龙峰殡葬服务中心下属车队合并,统一电话呼号为“96600”,两家殡仪馆车辆合并后,实行统一颜色、统一标识、统一号段,24小时不分节假日服务。

  5.明确非正常死亡尸体的停尸处理。由市殡葬服务中心和龙峰殡葬服务中心负责,停放地由家属自愿选择,没有家属或一时无法通知家属的,公安部门按照发生在人民大街、凯旋路以东由市殡葬服务中心负责搬运、停存,以西由龙峰殡葬服务中心负责搬运、停存处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此项业务,殡葬服务单位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嫁给单位或个人,经营该项业务。

  6.建立长春市殡葬救助体系。从2010年1月1日起,凡长春市城区低保对象去世(含双阳区),将享受运尸费、两天存尸费、火化费、一年存放骨灰寄存费、一次性纸棺和一个骨灰盒的殡葬基本服务的免费政策。

  三、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调整长春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将长春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长春市禁烧和文明祭祀领导小组合并为长春市殡葬工作改革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行政执法、环保、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联系议事制度,完善殡葬改革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二)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解决群众殡葬难点、热点问题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每逢清明节等集中祭祀活动,各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查处封建迷信、殡葬违规事件的活动;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切实提高殡葬服务水平和质量。发改委要维护好殡葬行业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殡葬基础设施的投入,对殡葬事业单位的发展给予扶持,对全市殡葬救助体系建设给予资金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进行处理。要切实维护重要祭祀活动的现场治安、交通秩序,及时处理因祭扫活动引发的各类案件。要加强防火宣传,采取措施,确保集中祭祀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各大日用杂品批发市场的监管,阻断烧纸等封建迷信商品的销售渠道,遏制流通源头。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勤务区的作用,对沿街贩卖烧纸和封建迷信用品经营者进行整治处罚,对在街路烧纸祭祀的居民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者依法给予处罚。林业、国土资源部门对乱葬乱埋非法占用林地、土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制止在林地、农田内葬坟或修坟扩坟,配合有关部门对己有的土葬坟墓有计划地组织迁移或平毁;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配合民政部门对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进行年检。交通运输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经收费站出城的运尸车、运输棺木车(殡葬单位车辆除外)登记车牌号码并及时告知殡葬管理部门。在重要的祭祀活动时,要增开公交车辆,保障车辆安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殡葬改革、重要祭祀活动、清理散埋乱葬的统一指挥,确保部门联手、反应快速和安全稳定;要发动街道、社区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殡葬改革新风。

  (三)发挥长春市殡葬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建立殡葬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殡葬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促进殡葬行业的共同发展,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调查研究,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发挥殡葬协会的桥梁、自律、服务和协调作用,促进全市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本意见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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