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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09-2010学年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21 生效日期: 2009-09-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教民[2009]9号
各有关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引导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和规范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总结民办高等教育评估实践的基础上,决定继续对本市部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状况开展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 。
  二、评估范围
  (一)经市教委批准成立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培训(函授)机构等,均参加本次评估。
  (二)举办自考助学或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由市教委参照《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方案(试行)》(简称《评估方案》)组织“诚信办学”、“资产与财务”、“教学状况”等三个一级指标的专项检查。
  (三)由各区县或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或培训机构,可由审批机关参照《评估方案》单独组织评估,不参加本次评估。
  三、评估的组织与实施
  (一)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成立2009-2010学年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聘请评估专家,制定《评估方案》,审核评估意见,确定评估结论。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见附件2)设在市教委民办教育处。
  (二)市评估领导小组委托北京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承担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协会应根据评估工作总体部署,安排各单位评估时间和日程,组织专家组实施考察工作,收集并汇总专家组意见,报市评估领导小组。
  (三)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可自行组织开展有关评估内容的检查评估工作,评估结论报市评估领导小组。
  (四)市评估领导小组审定评估结论,并向学校反馈评估意见,公布评估结果。
  四、评估时间
  本次评估时间为2009年10月下旬至12月上旬,专家组进校考察时间安排由协会另行通知。
  五、评估程序
  (一)学校应根据《评估方案》开展自评,并于专家组进校考察前,准备好自评报告及有关资料、档案。自评报告应说明学校经上一年度评估后的整改情况,以及学校本学年教学机构、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等基本情况,并依据《评估方案》中检查标准内容逐条 说明学校本学年的详细情况,依次说明每项检查标准、二级指标、一级指标的自评结果。学校应通过自评,总结办学经验,凝练办学特色,查找办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专家组进校评估,评估时间为1至3天。实地考察校园环境及教学、行政、生活设施,听课,走访,召开座谈会,审阅学校自评报告,核查学校有关档案资料等。专家组离校前和学校交流考察意见,围绕学校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和评估结论建议,报市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学校应在收到市评估领导小组审定的评估意见2周之内,针对学校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
  六、评估要求
  (一)参评学校应积极配合专家组工作,根据评估方案的要求,准备有关资料、档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人力、物力支持。学校提供的有关评估资料、档案应如实反映学校的办学状况,杜绝各种形式主义及弄虚作假的现象。
  (二)参评学校不得向专家和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应安排专家组在学校食堂就餐,不具备就餐条件的可就近安排工作餐,避免铺张浪费。
  (三)协会应提前1周通知参评学校专家组进校考察时间,并确定评估日程安排,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参评学校专家组名单。
  七、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论分为合格、黄牌和红牌。
  (二)评估合格的教育机构根据办学条件核定办学规模,准予在2010-2011学年招生。
  (三)评估结论为黄牌的教育机构,在2010年3月底以前,可申请复评一次;若仍达不到合格要求,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招生活动。
  (四)对评估结论为红牌的学校,有关部门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方案(略)
     2.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略)
     3.2009/2010学年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工作注意事项(略)
     4.2009/2010学年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学校自评表(略)
     5.2009/2010学年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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