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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07 生效日期: 2009-08-0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宁波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宁波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工作,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浙司(2006)265号)要求,结合我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司法局对县(市)、区司法局、局机关有执法职能的处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第二章 评议考核的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三)廉洁执法情况;
  (四)律师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五)公证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六)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七)法律援助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八)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九)司法鉴定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十)办理法律服务投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十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五条 执法评议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执法基础工作基准分15分,执法监督情况基准分30分,廉洁执法情况基准分10分,具体执法开展情况基准分45分(详见附件1)。实行基准分扣分制,按照每条 考评内容和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每条 基准分扣完为止;有交叉扣分项目的,按扣分值最高项扣分,不重复扣分。
第三章 评议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在市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局法规处。考核对象为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局机关办公室(行政审批处)、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法律援助工作处等。
  第七条 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平时监督检查和年终集中考核检查相结合、自查自评和抽查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建立年度案卷评查制度。
  自查自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评议;抽查考评采用听取工作汇报、听取同级其他部门和下一级机关评议、调阅行政执法案卷、核对有关材料、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等方式进行。年度案卷评查由考核小组对考核对象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做好记录,评查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第八条 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年10月21日至当年10月20日为一考核年度。行为和结果不在同一考核年度的,原则上列入结果所在年度考核。
  县(市)区司法局、局机关有执法职能处室应当于每年10月20日前对本机关(机构)的执法质量,按照本办法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自评材料和自评得分结果,报市局法规处。
  市局于11月份开始对县(市)区司法局、局机关有执法职能处室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 对局机关有执法职能的处室的执法情况,由市局法规处会同市局组织人事处、监察室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评议考核,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对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由市局法规处会同市局综合考评组进行评议考核,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考核小组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应当逐项向被考评机关(机构)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考核共分为三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各单位(处室)存在执法问题,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二)各单位(处室)行政执法人员收受或索要当事人钱物,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各单位(处室)违法行政或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各单位(处室)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枉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市局局长办公会议根据考核小组提出的建议确定考核档次。
  第十一条 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市局法规处书面申请复查。市局法规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告知复查结果。
  第十二条 市局对各行政执法机关(处室)的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各行政执法机关(处室)年终评优受奖依据之一,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机关(处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市局各类综合评优资格;局机关有执法职能的处室考核不合格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对考评中发现的执法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逐项向被考评单位反馈;对评议考核结果优秀的机关(处室)和执法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司法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机关内设执法科室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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