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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人员定额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15 生效日期: 1995-11-15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5〕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业务量不断增加,特别是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后,基层会计人员担负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大,为了促进会计工作顺利开展,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会计人员定额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会计人员定额补贴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全体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经营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额补贴管理原则 
  1.定额补贴管理指的是“确定定额,按月考核,分类补贴”。 
  2.定额补贴的对象主要指农业银行一线营业单位(包括各级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等)的会计人员,营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人员和会计检查辅导员的补贴参照执行。在会计岗位工作不满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3.定额补贴的依据,是指会计人员在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每人每天的业务工作实际总量(含代理农业发展银行工作量)计算。 
  4.定额管理办法的实施,各营业单位和全体会计人员,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神,严禁弄虚作假。 
  二、确定定额与补贴 
  1.由于各营业单位会计人员承担的业务量不同,对定额标准划分三种类型,给予不同的补贴。每人日均业务量达到200笔以上的营业单位平均每人补贴不超过40元;日均业务量达到150笔-200笔的营业单位平均每人补贴不超过30元;日均业务量100笔以上的营业单位平均每人补贴不超过20元。由于经济条件不一,定额补贴亦可参照同业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2.各行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定额标准,在业务量普遍大的情况下,各行可在第一种类型的营业单位中再划分标准 
  三、定额考核办法 
  定额考核以业务量为依据,业务量以笔为单位。为使各行的业务量具有可比性,并且便于统计和操作,业务量的统计范围和计算标准必须统一。下列业务作为业务量的统计范围和计算标准。 
  1.每记载一项分户帐作为一笔业务量; 
  2.表外科目每记载一次作为一笔业务量; 
  3.同城票据交换的提出和提入,每一笔作为一笔业务量; 
  4.发出托收、委托收款、定期代收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每记载一笔作为一笔业务量; 
  5.每一张科目日结单作为五笔业务量; 
  6.联行往来业务按报单上的实际笔数计算业务量; 
  7.银行汇票签发和解付时手续比较繁锁,因此每签发或解付一笔银行汇票作为五笔业务量; 
  8.装信封和拆信封,每五个作为一笔业务量; 
  9.拍发电报及译电报,每一个作为一笔业务量。 
  所有的传票附件及一般共同性工作(发装订传票、作报表等)均不作为业务量的统计口径。 
  四、组织管理 
  1.定额补贴应体现工作的质量、业务量,不宜搞平均分配,具体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制定补充规定,报总行备案。 
  2.县支行依据总行规定的管理办法和省(区、市)分行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将考核具体落实到每个会计人员。 
  3.省、地(市)行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下属各行的执行情况,及时总结,提出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定额补贴管理办法。 
  五、本办法由总行制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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