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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天府广场、春熙路周边区域治安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8 生效日期: 2007-12-18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天府广场、春熙路周边区域地处于我市中心,是全市交通的重要枢纽,是我市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为切实维护天府广场、春熙路周边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天府广场、春熙路周边区域治安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天府广场、春熙路周边区域的范围是:东至蜀都大道与红星路交叉路口、东大街与红星路交叉路口;西至人民西路与东城根街交叉路口、东御街与东城根街交叉路口;南至人民南路与陕西街、梨花街与大业路交叉路口,北至人民中路与羊市街交叉路口、提督街与顺城街交叉路口、总府街与总府路交叉路口以内的区域。
  二、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天府广场、春熙路周边区域举行未经批准的各类大型商贸、庆典、文体活动;以及自发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三、在天府广场、春熙路周边区域举行大型商贸、庆典、文体活动和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举行大型商贸、庆典、文体活动要提前20天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进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提前5天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天府广场、春熙路周边区域举行未经批准的各类大型商贸、庆典、文体活动和自发聚集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取缔、驱散。对为首组织者、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强行带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公安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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