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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宣传和贯彻执行《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14 生效日期: 2009-12-14
发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09]14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全面认真贯彻执行《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认真做好学习培训工作

  《条例》是我市第一部物业管理地方性行政法规,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规定。《条例》的颁布施行,为维护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通过短期培训、讲座、座谈会等形式认真组织学习,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现场咨询等方式广为告知,使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物业管理有关主体深刻了解领会《条例》精神和条文基本含义,自觉遵守《条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特别加强物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增强其法制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大力推动物业健康发展

  要结合贯彻《条例》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抓紧起草《本溪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对以前出台的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照《条例》进行调整和修改。二是重视和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决策机构的建立和运作。通过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搞好科学规划设计,完善物业配套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责任,从根本上解决物业配套设施不全、维修责任不清的问题。四是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分离,积极推进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监督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工作,彻底解决互相推诿的问题。五是建立和完善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现行的收费管理办法,公布政府指导价格,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六是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查处不具备资质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经营行为,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七是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增强合同意识,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解决纠纷的方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三、加强配合,依法行政,全面提高执法水平

  物业管理行业涉及面广,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单位要加强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按照《条例》规定,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同时,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管理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作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高度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严禁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一经发现上述问题,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各县(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条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沟通联系。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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