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价格自律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31 生效日期: 2009-12-3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粤价[2009]31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省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为保障国家和省的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实施行业自律方面的重要作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粤发〔2006〕2号)有关精神,现就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价格自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改进市场价格监管,规范行业价格行为,强化行业价格自律,保障国家和省的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依法办事。行业协会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价格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权限。二是坚持服务理念。行业协会商会要把价格自律融入行业服务之中,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公平公正。行业协会商会的价格自律应当重在规范和协调,要客观公正地处理好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明确职责,切实加强行业价格自律
  行业协会商会的价格自律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会员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规范明码标价行为,维护公平、公开、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建立和完善行业价格自律约束机制,制定行业价格自律办法,规范价格行为,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理行业内外的价格矛盾和价格纠纷,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三)指导会员建立健全各项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如:成本审核制度、定价台账制度、明码标价制度、价格投诉受理制度、检查巡查制度、工作征询制度、物价员工作制度、定价行为规则等,通过制度约束会员的价格行为,引导会员不断提高价格管理水平。
  (四)积极推行和逐步建立行业价格道德约束机制与行业价格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促进会员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建立行业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引导会员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推动行业价格诚信建设,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总结、推广价格管理先进经验。
  三、开展服务,维护行业的合法价格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应以服务为宗旨,切实维护行业的合法价格权益。
  (一)积极开展价格信息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应积极开展与本行业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监测,发布市场信息,测算行业平均成本水平,对商品供求和价格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或预测,向会员和社会提供针对性强、时效性快、真实准确的价格信息,为企业调整经营策略,优化产品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发挥积极作用。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行业协会商会应充分发挥熟悉本行业产品成本和市场行情的优势,当好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积极反映行业价格问题和诉求,并针对行业产品价格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突发性的价格异动情况,及时提出对策措施或建议,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政策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
  (三)切实加强价格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行业协会商会应根据本行业的产品、市场及其价格特点,加强对本行业会员单位和企业物价员的价格法规政策、价格理论知识、价格管理制度、定价策略和方法等的学习培训和教育,提高企业价格管理、经营管理水平。
  四、密切合作,共同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
  积极推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合作,构建长期稳定的沟通平台和协调机制。行业协会商会应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价格自律,切实规范本行业企业的价格行为,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大力支持和保护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开展价格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价格政策或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行业价格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应不断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建设,以身作则,做价格自律的模范,引导和带动企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利用优势地位和条件,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或者通过协议、决议、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价格垄断、低价倾销、牟取暴利和其他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扰乱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三)以违反行规或维护行业利益为由,限制或剥夺会员自主定价的权利,阻挠、限制会员的正常经营活动,妨碍正当的价格竞争;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章 程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五)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价格检查执法;
  (六)法律法规、规章 禁止的其他价格行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