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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自保温节能体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08 生效日期: 2010-01-08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川建科发[2010]10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引导和规范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530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15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部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规定,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中提高节能工程质量提出以下意见,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不仅对节约能源、改善建筑功能具有重大意义,而且是保护耕地、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业。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墙体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依法严格履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处理。
  二、随着建筑节能工作的全面推进与不断深化,节能与结构一体化已成为建筑结构体系发展和应用的重要方向。自保温墙体材料具有保温隔热性能好,减少施工程序,安全可靠,能和建筑物同寿命周期等优点。我厅组织了建筑自保温墙体材料性能的研究,公布了《建筑节能自保温墙体热工性能技术导则》,目前我省已有达到技术导则技术指标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自保温煤矸石烧结制品的产品应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当地建筑市场使用自保温墙体材料。设计单位要优先设计,要解决好冷热桥的节能措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把质量关,做好关键部位的处理,解决好混凝土砌块裂渗漏等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
  三、加大对各类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非烧结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及科技创新、研发工作,特别是对利用工业废渣及建筑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要给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倾斜;鼓励现有烧结砖厂进行技术改造,生产出具有节能保温的新型墙体材料。
  四、加强质量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监控企业生产的自保温新型墙体材料质量,凡属自保温墙体材料必须经省级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并备案才能在工程上运用。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部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的规定,鼓励建筑工程使用经过鉴定、备案登记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在运用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及企业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加大抽查频次,确保我省建设工程中节能材料质量。 四川省建设厅
二O一O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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