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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我市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01 生效日期: 2009-12-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渝职改办[2009]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印发《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渝职改办[2009]27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公派、自费到海外留学,且在海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海外工作后回国的人员,来渝工作后3年内首次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含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
  二、申报条件
  ㈠申报认定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
  1.在海外经批准已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海外获得博士学位,在海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以上;
  3.国内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4.有硕士以上学位,能力与业绩十分突出,在海外有5年以上工作或学习经历者,经市政府确认引进的特殊急需人才。
  ㈡申报认定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海外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以上的海外回国人员;
  2.海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6年以上的海外回国人员;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能力与业绩十分突出,在海外有3年以上工作或学习经历者,经市政府确认引进的特殊急需人才。
  ㈢申报认定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海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
  2.海外获得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4年的人员。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㈠个人自主申报。根据所学知识、从事专业、研究方向、实际工作需要等,在自愿的基础上申报认定相应系列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海外获得的学位证书须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认可。
  ㈡用人单位考核推荐。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认定材料和有效证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同时,对申报人资历、思想品德、学术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科研成果和业绩贡献进行全面考核,并形成考核推荐意见填入附表内。
  ㈢主管部门审核。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人事(职改)部门应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考核推荐意见,对用人单位报送的申报认定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于2009年12月14-17日送市职改办。
  四、申报材料
  ㈠《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2份);
  ㈡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业务工作总结各1份;
  ㈢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经历证明、科技成果证明、论文、著作、译作等材料各1份;
  ㈣《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公示表》(A3纸打印一式6份)。
  以上证明材料须将原件送市职改办审核,同时提交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有效。   附件:1.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审批表(略)
  2.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公示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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