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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猪肉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09 生效日期: 2009-12-09
发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明电[2009]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猪肉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淄博市猪肉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全市猪肉市场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秩序,提高肉品质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针对当前我市生猪屠宰存在的薄弱环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全市开展猪肉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
  一、整治目标
  全面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健全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全市肉类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猪肉质量安全保障能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保障市场供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一手抓猪肉市场供应,一手抓猪肉质量安全,保证全市肉食品加工、流通(市场)和消费环节销售、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确保城乡居民吃得上肉、吃上放心肉。
  二、整治的内容和任务
  按照“监管前移、源头治理,标本兼治、注重实效,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针对当前猪肉市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一)全面规范和整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规范和整顿全市67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不按法律法规和标准屠宰加工、销售的行为,没有贯彻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行为以及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条件、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没有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屠宰场点,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禁止开设新的手工屠宰场。结合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引导企业加快设施改造,促进技术进步,全面规范和提高生猪屠宰企业水平。
  (二)加强肉品质量监督控制。加强对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肉品检疫、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落实肉品检疫、检验制度,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检疫、检验设备和必需的肉品检疫、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疫、检验程序进行操作。积极推行先进的操作规范和标准卫生操作规程,建立HACCP质量控制体系,实现养殖、屠宰加工、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三)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猪肉市场监督管理。督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制订落实猪肉质量安全制度,严把猪肉入市(店)关,督促经营单位和经营户做好猪肉采购的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并建立台账制度,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不准上市销售。严禁私屠滥宰及注水肉、问题肉上市供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上市猪肉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经检疫、检验合格,两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两章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针刺章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章 )齐全的肉品。
  (四)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经营行为。各区县、高新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积极做好组织与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流通、畜牧、工商、公安、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结合本地实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私屠滥宰窝点进行整治,对辖区内的私屠滥宰窝点进行全面排查,依法取缔。重点清理和整顿生猪屠宰企业不按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屠宰加工、销售的行为。重点整顿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质量、卫生保障措施、防疫和环保条件不达标的屠宰场点。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肉品生产、加工质量的监管,杜绝生猪屠宰厂宰杀病、死猪,制售注水肉现象。特别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环节的整治力度,确保不留死角。对顶风而上,继续私屠滥宰、注水坑民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为合法经营的定点屠宰厂(场)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五)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要鼓励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肉类产品不断扩大流通范围;限制不符合要求、产品质量安全没有保障的肉类产品的流通。规范完善肉类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开展生猪屠宰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品牌化连锁经营,鼓励和支持那些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采用冷链加工、运输的定点屠宰企业生产加工的合格肉类产品跨区域流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限制或变相限制这类肉品在本辖区内流通、销售,创建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
  (六)加强对屠宰管理和执法的监督检查。一是对市及区县、高新区制定的涉及屠宰加工和肉品流通方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规定的文件按程序修订或废止。二是对各区县、高新区现有的针对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收取的各种税费情况进行统计,对其涉及生猪屠宰的乱收费行为进行清查和治理。三是加强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区县、高新区要建立健全生猪屠宰执法队伍,重视屠宰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继续培训和再教育,制定计划,形成制度,加强考核,强化思想和业务素质教育,使所有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职业道德和知识技能。
  三、整治工作标准
  (一)关于屠宰厂(点)设置的标准。要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行排查,按照辐射人口、消费量、屠宰能力、运输半径等指标综合考虑设置的合理性。对设点过多的地区要进行调整;对需要设点而没有设点的地区要尽快设点。没有条件设点的乡镇,要由定点屠宰企业设立专卖店或销售点,保证乡镇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合格肉品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关于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标准。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标准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生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的要求;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关于定点屠宰企业管理的标准。要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疫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疫、检验人员是否配备齐全,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是否持证上岗。
  (四)关于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的标准。要加强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的监测和监督检查,看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GB/T9959.2-2008)和《分割鲜、冻猪瘦肉》(GB/T9959.1-2001)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查验检疫、检验、病害化处理台账是否规范、记录完整、全面。
  四、工作职责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各级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职责: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组织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责成负有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落实整治工作经费,监督检查本辖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本辖区各项整治任务的圆满完成。
  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生猪屠宰企业,依法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管,加大对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及滥用兽药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格做好防疫条件审查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指导生猪养殖场健全完善生猪养殖档案,积极推进生猪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及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逐步提高规模化养殖的比重。
  动物检疫人员在生猪进场前须查验并回收《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免疫标识。对经入厂(场)检疫合格的生猪准予入厂(场);对经入厂(场)检疫发现疑似染疫的,证物不符、无免疫耳标、检疫证明逾期的,检疫证明被涂改、伪造的,禁止入厂(场),并依法处理。经待宰检疫合格的生猪,由检疫员出具准宰通知书后,方可进入屠宰线。在屠宰过程中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现场检疫。生猪宰后实行同步检疫,对头(耳部)、胴体、内脏在流水线上编记同一号码,以便查对,宰后各项检疫记录应填写完整,保存5年以上。检疫员在屠宰检疫各个环节发现动物疫情时,按规定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
  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监督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入厂检查验收、宰前静养观察、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肉品冷藏吊挂运输等制度;推行生猪屠宰企业和生猪养殖基地挂钩制度,扩大生猪屠宰企业自养或协议养殖生猪规模;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完善内部可追溯制度,如实记录从生猪进场到肉品出场的全程信息。
  卫生部门要会同农业、流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监督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各类集体食堂,严格执行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妥善保存进货记录、票据等相关信息,确保所使用的猪肉产品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工商部门要依法打击销售私宰肉、无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猪肉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推行“场(市场)厂(屠宰厂)挂钩”和猪肉挂牌销售管理制度;监督肉品经营者执行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如实记录肉品来源和流向。
  质监部门要监督猪肉制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入厂猪肉等原料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打击利用病害肉等不合格猪肉制售肉制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猪肉食品安全进行严格监督。
  企业责任: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的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厂(场)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 、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场)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整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肉食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产品等措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五、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2009年12月8日开始,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学习动员阶段(2009年12月8日至12月10日):各区县、高新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确定整治重点和具体内容,并做好宣传发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12月11日至12月25日):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实施方案,按照职能分工,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迅速全面展开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相关屠宰企业、销售和用肉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重点治理与规范提高相结合及边查处边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依据拉网式检查结果确定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企业、重点场点、重点市场、重点区域,进一步明确整治目标,制定单项整治方案,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集中整治,重点攻关,彻底解决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问题。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2月26日-12月31日):各区县、高新区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和经验,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并吸取经验教训,逐步建立猪肉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市政府将抽调人员组成3个督导验收组和一个综合协调组,对各区县、高新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具体督查验收方案另行印发)。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将整治工作情况写出总结报告,连同《淄博市猪肉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纠情况表》,于12月25日前报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服务业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各区县、高新区要把这次肉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肉类食品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商品,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是实施市政府“放心市场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猪肉市场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市猪肉市场专项整治由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精心组织,切实把整治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工作报告与通报制度,各区县、高新区要安排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市里将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对各区县、高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通报。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继续实行生猪屠宰及肉类市场管理“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务求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地区、部门和个人。要把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列入食品安全责任目标体系,进行严格考核。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单位和当事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搞好监测,加强监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的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市猪肉市场稳定。一是要加强对猪肉及相关产品市场价格和供求情况的监测,及时掌握肉类市场供求及价格动态,为各级政府及生产经营者提供相关信息。二是要组织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大力采购外地生猪,搞好加工屠宰,以稳定市场供应,平抑猪肉价格。三是要积极引进外来品牌肉进入我市,以弥补市场缺口,丰富肉类市场,满足消费需求。四是要加大对生猪屠宰及肉类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肉品质量,规范肉类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和市场环境。
  (五)加强宣传,搞好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组织媒体宣传、报道好的管理经验和价廉质优的肉类品牌,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对查处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市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对于一般性举报案件一经查实给予1000元奖励,重大案件给予3000元以上奖励,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举报、投诉电话为3181080。各区县、高新区也要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
  联系人:杨广成  高 虹
  电话、传真:3181080

附:淄博市猪肉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纠表
  区县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项目
验 收 内 容
验收评价
备注


 


1、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是否实现100%
 
 
 
2、乡镇进点屠宰率是否达到95%
 
 
 
3、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销售和使用的猪肉是否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4、县城以上城市所有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是否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1、区县(含高新区,下同)政府是否建立猪肉质量安全整治领导小组
 
 
 
2、区县政府是否制定了总体工作方案
 
 
 
3、区县是否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机构
 
 
 
4、区县有关主管部门是否建立猪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
 
 
 
5、区县流通主管部门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是否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
 
 
 
6、区县政府是否制定完善《屠宰厂设置规划》
 
 
 
7、区县政府和职能部门是否制定了宣传工作计划或方案
 
 
 
8、各有关职能部门是否按照职责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
 
 
 




1、各级政府领导是否带队督促检查基层猪肉专项整治工作
 
 
 
 
2、区县流通、畜牧、卫生、工商、环保、质监等主管部门是否组织工作组、督察组深入基层督促检查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
 
 
 
3、是否进行拉网式排查整顿,对存在的问题是否进行处理
 
 
 
4、是否有执法记录
 
 
 
 






1、是否实现进厂生猪均佩戴耳标
 
 
 
2、是否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3、是否进行了宰前检疫工作
 
 
 
4、是否做到了病、死、害猪肉不出厂(场)、不转运、不销售
 
 
 
5、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
 
 
 
6、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是否达到100%
 
 
 
7、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是否达到100%
 
 
 
8、是否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9、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10、是否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11、是否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12、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
 
 
 
13、是否落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4、是否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15、是否有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6、定点屠宰场(厂、点)是否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或派出的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17、加工和经营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完善肉品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制度
 
 
 
18、肉品加工企业经营、销售、使用的猪肉是否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19、进入市场批发、零售的猪肉证章是否齐全
 
 
 
20、市场流通环节是否建立完善猪肉产品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
 
 
 
21、食堂、餐饮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猪肉产品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
 
 
 
22、各级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查处率是否达到100%
 
 
 
23、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是否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定期和不定期的宣传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成果
 
 
 








1、是否建立健全生猪疫病标识追溯体系
 
 
 
2、是否按要求建立了统一的台账和证章制度
 
 
 
3、是否对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建立了长期投诉举报制度
 
 
 
4、生猪产地、宰前、屠宰检疫的检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5、生猪屠宰监管制度、猪肉品质检验抽查制度、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6、对加工企业必须使用检疫检验合格猪肉的监管检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7、是否建立了所有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的核查制度
 
 
 
8、是否建立了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的核查制度
 
 
 

  检查人签字:              区县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
  区县政府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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