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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阳光工程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10 生效日期: 2009-12-10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渝建[2009]5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09]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阳光工程村镇建筑工匠培训项目的通知》(建办人函[2009]85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村镇建筑工匠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阳光工程村镇工匠项目”)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推动、培训机构实施、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培训,引导逐民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农民就近就地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由单纯外出务工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转变,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和增收,保障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为加快推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五个重庆”建设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国家下达我市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任务5000人,原则上按人均420元标准进行补助;
  (二)培训合格后应能从事村镇建筑三层以下(含三层)的砖混结构工程的施工。
  三、培训对象
  (一)有两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从业经历的返乡农民工;
  (二)在农村从事农房施工两年以上的农民工;
  (三)建设类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
  (四)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本市户口。
  四、培训要求
  (一)培训内容、课程设置及学时安排
  培训内容共11门课程,总学时320,其中,理论教学及实操训练(实习)160学时,自学时间160学时。
  1.从业基础知识(4学时)。了解建筑业的基础知识,熟悉村镇建筑工匠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和职责,了解建筑业方面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
  2.村镇建筑规划与设计(12学时)。规划与选址,居住建筑用地的选择,滑坡及滑坡治理,村镇住宅设计,住宅的节能。
  3.建筑工程识图(24学时)。掌握房屋建筑工程识图的基本知识,能阅读农房标准图集,能掌握三层房屋砖混结构建筑的施工图阅读,能阅读村镇三层房屋结构所使用的常用构件结构施工图,能看懂简单“平面图”。
  4.建筑材料(16学时)。了解常用建筑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质、用途、运输与保管等基本知识。
  5.房屋构造知识(16学时)。熟悉梁、板、柱等基本构件的构造要求,懂得砖混结构的基本原理和构造要求,熟悉过梁、圈梁、墙体的构造要求,掌握砖混结构的一般知识,初步了解建筑结构抗震的基本知识。
  6.建筑结构知识(24学时)。掌握建筑基础的基础知识,掌握建筑结构构件的基本知识。
  7.建筑施工技术及组织管理(24学时)。土方工程、砌体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及地下防水工程和装饰工程施工,施工组织概述,施工准备,流水施工与网络计划,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现场施工管理,以及基本的测量放线知识。
  8.建筑工程抗震及滑坡知识(4学时)。了解当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要求,建房选址原则,地基基础的处理,掌握几种常见的基础、抗震的措施、材料和施工要求,了解滑坡的含义、形成滑坡的因素、滑坡对建筑物的影响,滑坡治理的施工技术措施。
  9.建筑安全知识(4学时)。脚手架工程,现场临时用电,建筑机械设备。
  10.生态农村建筑技术(16学时)。了解炉灶的砌筑和农村沼气的应用。
  11.村镇建筑工匠实操训练或实习(16学时)。
  (二)培训教材
  培训教材宜采用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主编的《村镇建筑工匠读本》、《砌筑工》、《钢筋工》、《抹灰工》、《木工》、《架子工》、《混凝土工》等教材。
  (三)证书发放
  经培训合格学员,可获得重庆市城乡建委颁发的《重庆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其他要求
  “阳光工程村镇工匠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阳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同时,实施单位应按照建设行业“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鉴定、统一发证”等相关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委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阳光工程村镇工匠项目”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我委对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工作的要求,为我市培训合格的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人才。未按相关要求纳入辖地区县(自治县)建委监管的“阳光工程村镇建筑工匠项目”,我委将不予认可,也不得颁发《重庆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未获我委颁发《重庆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产生的责任事故,将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实施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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