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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2009年度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18 生效日期: 2009-12-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北京市其他机构
各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要求,我办即将开展2009年度中央在京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方式及时间安排
  2009年度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实行即报即审方式,2010年1月11日至2010年4月30日为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年检材料即报即审的受理时间。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安排的时间顺序(详见附件),按时到我办申报年检。
  二、年检需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将截至2009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账户(包括待批账户和备案类账户)年检材料报送我办。在年检审查过程中,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及时按我办要求补齐。
  (二)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报材料包括:
  1.经我办批复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2.反映当年银行账户资金余额的对账单复印件;
  3.《2009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4.未按规定报经我办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或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以及存在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事项的单位,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提供书面说明;
  5.不能提供《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原件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经中央主管部委盖章 。
  (三)未参加2008年度银行账户年检、银行账户已审批未备案、账户已备案但发生变更未履行审批及备案手续、账户到期或逾期继续使用的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必须在补办2008年度账户年检、账户审批或备案、账户延期或撤户的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
  (四)鉴于目前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作为一年一度的常规性工作已形成制度化,每年1月至4月为我办年检受理时间,如无特殊情况,以后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我办不再另行通知,请各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和我办年检要求做好本单位今年及以后年度的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三、监督与检查
  年检过程中,一经发现预算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审批、已审批未备案、逾期继续使用等违规问题,立即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对逾期未履行账户年检的单位,我办将通报中央主管部门,并报请财政部作相关处理。同时,我办加大对银行账户的事后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不申报”、“不年检”、“年检未通过”的单位开展检查,督促整改落实,进一步深化银行账户监管工作。
  四、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登录财政部网站(网址:www.mof.gov.cn)点击左侧“财政部驻地方专员办-北京”频道,查询年检相关信息。
  联系人:北京专员办二处于立新
  咨询电话:68474874,6847095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5号鑫正大厦。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2009年度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报时间安排表
序号
主管部委名称
应参加年检所属单位数
时间安排(2010年)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3
111
2
国务院办公厅
1
111
3
中国气象局
50
112
4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21
113
5
中国民用航空局
25
113
6
国家统计局
33
114
7
国家旅游局
11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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