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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09 生效日期: 2010-01-09
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明政办〔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组织有力,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取得了良好成效,较好地增强了农民群众健康保障能力,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作,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效,根据《福建省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闽卫农社(2009)19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福建省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合医办函(2009)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我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住院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全市新农合住院补偿起付线统一标准,乡级、县级、县以上(县外)分别为100元、400元和800元,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补偿比例为8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为60%,县以上(县外)住院补偿比例为40%,封顶线统一为6万元。各县(市、区)要按照《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尽快调整、制定2010年新农合医疗补偿方案,于2010年1月25日前报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0年2月1日前上报省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补偿试点工作。确定大田、尤溪为2010年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补偿试点县,确定宁化、沙县、永安、清流为2011年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补偿试点县,其他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最迟在2012年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工作。
  三、继续推行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仍为每人每年5元,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在新农合政府补助经费中,于五月底前一次性为所有参合农民缴纳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继续实行全市统筹,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和赔付比例。
  四、规范门诊特殊病种统筹补偿。2010年各地均应将《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甲类病种全部列入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力争2011年将乙类病种列入补偿范围。
  五、加强管理经办能力建设。各地要建立完善与新农合工作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充实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力量,加强管理经办人员培训,提高管理经办服务水平,简化就医补偿程序,全面实行参合农民自主选择就医。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要抓紧与省、市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在1月底前实现参合农民省内异地住院出院时即时结报新农合补偿医药费。要加强新农合宣传工作,积极提高参合率,确保新农合稳定深入发展。
  六、加强新农合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地要认真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将新农合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全面加强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监管,健全监管机制,加大对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诊疗行为,并保证新农合管理中心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审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农合基金运行使用情况的年度审计工作。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要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措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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